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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委关于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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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朝阳区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和《朝阳区大力发展博物馆事业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馆址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经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审批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条按照积极鼓励、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根据民办博物馆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特点,逐步完善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第四条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区文化委进行业务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扶持对象与条件第五条成立由专家、相关行政部门组成的朝阳区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对民办博物馆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扶持或终止补助办馆的主要依据。第六条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博物馆,能对公众正常开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相应扶持。(一)积极参与朝阳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和展示工作的。(二)能体现地方特点,代表朝阳区某一特定历史发展时期的。(三)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社会反响较好的。(四)展览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具有较高学术和文化价值的。(五)被国家、市有关部门授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或“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称号的。(六)在全国博物馆陈列展览评选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第三章扶持措施第七条民办博物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区文化委设立朝阳区民办博物馆发展专项资金,为民办博物馆公共服务提供经费补助。(一)陈列展览专项补助对在朝阳区备案的民办博物馆,根据展厅面积、藏品数量、展览规模、展览性质、参观人数,提供陈列展览专项资金补助。(二)门票收入经费补助将购买的民办博物馆门票,免费发放给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包括伤残军人);将每月的第1个星期六设立为朝阳区民办博物馆免费开放日,对在此期间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给予经费补助。(三)公益活动经费补助对民办博物馆根据藏品特色,针对特殊群体举办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经费补助。(四)专题展览补助民办博物馆可申办由朝阳区命题的专题展览,并获得相关经费补助。(五)博物馆备案一次性补助对在朝阳区备案的民办博物馆,按实际展览面积、藏品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助。第九条营造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一)加大民办博物馆在国家级、市级报刊媒体上的宣传力度;在朝阳文化网、《朝阳报》开辟民办博物馆专栏,宣传博物馆概况、展览讯息,扩大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影响力。(二)将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民办博物馆纳入全区旅游规划,开辟特色旅游专线,积极宣传推介。(三)编辑制作朝阳区博物馆导览手册,向市民、游客免费发放。(四)充分发挥民办博物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功能和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作用,积极组织学生参观学习。第十条成立朝阳区博物馆协会,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公办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之间的馆际交流与合作。第十一条资助民办博物馆学术研究。(一)向民办博物馆赠阅《中国文化报》、《中国文物报》。(二)民办博物馆专业人员可参加区属公办博物馆举办的业务培训;公办博物馆可为民办博物馆提供专业技术职称申请信息。(三)民办博物馆招聘专业人才可享受朝阳区人才引进相关优惠政策。(四)有重大学术成果,对朝阳区文博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民办博物馆从业者,可申报朝阳区专业人才奖励。第四章申请与审核第十二条区文化委负责民办博物馆申请扶持资金的备案工作。第十三条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市文物局或市文化局设立博物馆的审批文件,以及市民政局的注册证明。(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五)陈列大纲。(六)公益活动项目书。(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受理和审核程序:(一)区文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二)朝阳区民办博物馆评审小组进行调研评定并提出意见;(三)区文化委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核批复。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民办博物馆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第十六条民办博物馆应接受区文化委的指导、监督,定期向区文化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第十七条民办博物馆应依法收藏、妥善保管文物,建立、健全藏品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第十八条民办博物馆变更法定代表人、馆名、馆址、章程,终止办馆,应及时报区文化委备案。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如提供虚假信息,区文化委将追回补助资金,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第二十条民办博物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终止扶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其他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并向社会开放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经依法登记且有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功能的艺术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等非营利性民办单位,经区文化委审核批准后,可参照民办博物馆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文化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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