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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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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第46号)、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的意见》(京办字2020第15号)、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切实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规范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规范的业务监管对象为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三条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加强党组织建设,引导其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二章监管范围及职责第四条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对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第五条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第六条履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年检初审职责。第七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可不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交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资料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的;(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主要业务与区发展改革委职能职责关联度不高,或者提出由区发展改革委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不充分的;(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涉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曾被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异常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6)区发展改革委认为不符合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监管事项第九条前置审查事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设立时,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对举办者提交的成立材料,重点从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章程、举办者和拟任负责人等方面进行审查。社会团体在设立时,区发展改革委应对发起人提出的工作筹备方案,重点从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活动资金、章程、会员构成、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等方面进行审查。(二)举办者应当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举办者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发起人应当对社会团体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应对社会团体正式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举办者或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根据举办者或发起人依据本规定提交的前置审查材料,提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前置审查建议。提出不同意建议的,将结果告知举办者或发起人。提出同意建议的,提请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第十条加强日常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需每半年向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且有以下情形的,需提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1)重大人事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2)章程等重大事项变更情况;(3)对外交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情况;(4)依照章程开展重大活动等情况;(5)重大金额支出情况。在日常监督指导中发现的或者举报发现的违规违法线索,区发展改革委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第四章年检初审第十一条每年3月31日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年检初审的事项要求,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初审事项:1.是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是否规范并按规定申报核准;3.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之前,是否进行了财务审计;4.有无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5.根据年度审计结论或者举报线索,视需要指导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开展以专项审计等形式的整改工作。(二)社会团体的年检初审事项: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2.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4.结合年度审计报告,掌握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5.重大人事变动情况;6.履行换届等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初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民办非企业单位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含本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及资产负债和经费收支情况、上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4.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四)社会团体接受年检初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原件;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3.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交的年检材料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检初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一)年检合格1.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执行情况良好的,年检初审结论确定为合格。2.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且信息披露规范的,年检初审结论确定为合格。(二)年检基本合格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轻微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或者内部管理不善,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年检初审结论可确定为基本合格。2.社会团体有轻微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情形或者内部管理不善,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年检初审结论可确定为基本合格。(三)年检初审不合格1.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初审,结论为年检初审不合格:(1)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2)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3)在年检初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在检查年度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5)无固定住所和必要的活动场所的;(6)根据年度审计报告明确有问题,或者诉讼查实的;(7)有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2.社会团体具有年检初审结论基本合格之情形,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初审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的,年检初审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3)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4)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核准、备案手续的;(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6)根据年度审计报告明确有问题,或者诉讼查实的;(7)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9)在年检初审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规定的。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逾期未报送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交或者未补正的,年检初审结论为不合格。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本规定提交的年审初审材料,结合日常监督指导情况,提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检初审“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建议,提请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决定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第五章依规清算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协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依法清算工作。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按照谁初审谁负责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相关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细则。第十七条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向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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