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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丰台区行政执法依据动态管理工作,保证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公布及时、准确,防止行政执法职能的缺失和滥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丰台区政府对区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实施动态管理。区内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设立、修改、废止等调整情况,及时梳理本部门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全面、准确、有效。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定责任机构、专人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管理工作。第五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将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以及每个环节。根据有权必有责的原则,确定行政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设立、修改、废止等调整情况,在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的格式,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报告》及梳理结果报送区政府法制办会审。第七条经区政府法制办会审通过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7日内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报告》及具体行政行为梳理结果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具体梳理结果公布。第八条不按本办法对行政执法依据实行动态管理的,依照丰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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