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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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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规范丰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丰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丰台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丰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丰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根据《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法制定和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符合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三)结构完整,体例、文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四)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施行之日起30日前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等情形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的方式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网站上公布,并制作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办公场所供公众自由索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将废止的决定予以公布。第六条区档案馆是我区查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定场所。区档案馆应当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检索和全文查阅等服务工作,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抄送区档案馆。向档案馆抄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纸质的正式文本三份和电子文本。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制定机关向区政府进行备案。第九条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合法性审查工作。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径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十条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的三份正式文本和电子文本。备案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的、主要内容的说明以及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关备案文书的格式,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第十一条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登记;对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登记;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网站上按月公布目录。第十二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制定机关回复予以备案登记、不予登记或者暂缓办理登记的书面意见。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第十四条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审查中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回复。第十五条经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者改正的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拒绝改正的,区政府法制办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必要时,区人民政府直接予以撤销。第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处理意见或者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做出审查处理意见的区政府法制办或者做出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由区政府法制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十八条制定机关应当每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及时调整、修改或者废止已经不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规定,并将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机关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法制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予以通报。第二十条制定机关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上报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并予以通报;拒不报送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由于文件错误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人事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主题词: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通知抄送:区委各部、委、室,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群团组织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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