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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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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为落实“建设宜居城市”的目标,北京市工商局提出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要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区政府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含宛平城地区办事处,下同)出具办理营业执照所用的《房屋权属证明》通知如下:一、丰台区农村地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使用的房屋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出具《房屋权属证明》。二、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房屋及小区配套钥匙工程,由区国资委或国资委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出具《房屋权属证明》。三、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时,必须确认所用房屋的合法性,不得为居(村)民住宅及违法建筑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出证单位必须确保《房屋权属证明》符合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要求。四、相关部门或单位出现违规出具《房屋权属证明》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丰台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工商管理房屋证明通知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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