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防〔2018〕117号)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区人民防空行业(以下简称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本区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市政府和市人防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相关部署要求,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主导、共同治理,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的原则,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载体,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努力营造诚信环境,加快推进丰台人防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依法对市场责任主体信用行为进行监管,通过建立“红黑名单”措施,对守信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对失信企业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加强人防行业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自觉履行行业诚信义务,共同营造本区良好的人防行业市场诚信环境。三、组织机构成立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制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刘涛党组书记主任副组长:郭建中党组成员副主任成员:李莉法制科科长郑建丽综合科科长康虎荣行政审批科科长程蓉宣传教育科科长王小平指挥通信科科长鄢仨明工程科科长苑丽娜人防工程管理所所长四、职责分工依据市人防办印发的《北京市人民反馈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认定标准及部门职责,分工如下: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区人防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查证、告知、认定,并定期将“红黑名单”汇总报送至市人防办。综合科:根据纪检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对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全流程行为实施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措施落地。行政审批科:根据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完成“红名单”认定;对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施工,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活动中,违反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准认定并予以记录,相关标准详见附件110;完成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于每一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认定结果报送到区人防办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初步核定;将市人防办认定的涉及本区的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作为下一步行政审批依据。宣传教育科:根据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依据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中的“一般认定标准”,对从事为人防宣传教育等提供服务的市场责任主体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完成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于每一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认定结果报送到区人防办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初步核定。指挥通信科:根据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依据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中的“一般认定标准”,对从事为人防指挥、通信等提供服务的市场责任主体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完成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于每一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认定结果报送到区人防办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初步核定。工程科:根据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对从事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维护维修、日常管理等活动中,违反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准认定并予以记录,相关标准详见附件3《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完成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于每一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认定结果报送到区人防办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初步核定;将市人防办认定的涉及本区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人防工程管理所:根据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对从事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维护维修、日常管理等活动中,违反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依据特殊标准认定并予以记录,相关标准详见附件3《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完成相关“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于每一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的认定结果报送到区人防办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初步核定;将市人防办认定的涉及本区的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法制科:根据市人防办印发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我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的工作方案,并推进此项工作落实。法制科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各科室、事业单位拟报的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信息进行整理,协调组织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初步核定,将核定结果报送市人防办进行最终认定;对市人防办认定的涉及本区的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进行备案,并发相关部门备查。五、认定标准(一)“红名单”的认定标准对从事人民防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建立“红名单”。主要标准:1.获得国家、市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或奖励;2.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的诚信会员企业;3.新闻媒体挖掘的市场诚信主体;4.连续三年没有发生不良行为的企业;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良好信息。(二)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1.一般认定标准:对从事为人防指挥、通信、宣传教育等提供服务的市场责任主体发生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认定:(1)向区人防办提供虚假材料;(2)违反向区人防办作出的书面承诺;(3)区人防办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4)发生安全生产、火灾、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行政机关处理;(5)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特殊认定标准:对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平时利用,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设备生产安装、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等活动中,违反人防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由查证部门依据特殊标准认定并予以记录,相关标准详见附件110。(三)“黑名单”责任主体认定标准1.对较大(含)以上安全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2.在人防行政执法检查中,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3.12个月内有3次(含)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人防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受到行政处罚的;5.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列入“黑名单”负有重大责任依法受到处理的;6.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有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人防设施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被法院判处刑罚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处刑罚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六、职责程序(一)查证各业务部门通过执法检查、质量监督、事故调查、群众举报和行业协会反映等途径,对有疑似不良行为市场责任主体的具体违法违规事实和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和查证。(二)告知查证部门应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拟列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的事实、认定依据,告之其申辩的权利。责任主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辩权利;责任主体为其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查证部门应当采纳。(三)认定查证部门于每一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季度认定的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信息报送到区人防办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认定领导小组,经初步讨论核定,核定结果报送市人防办进行最终认定。(四)公布市人防办于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防办门户网站公布,并同步推送至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36个月,“红黑名单”的公布期限为12个月,对于再次列入“红黑名单”的主体,公布期限为24个月,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布期内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可以延长公布期限,直至整改完成。在“黑名单”公布期内,每出现1次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延长6个月。(五)备案对市人防办认定的涉及本区的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进行备案,并发相关部门备查。(六)移出不良行为记录与“红黑名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红黑名单”与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满后,由公布部门将其移出。公布期内,列入“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如出现不良行为,由公布部门将其从“红名单”中移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责任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公布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黑名单”情形的,由公布部门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七、奖惩措施(一)强化诚信行为激励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1.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按照“容缺受理”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2.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比例;3.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二)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1.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各业务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管理:(1)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执法检查、质量监督、表彰评优认定等工作中视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2)已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各业务部门及时记入责任主体信用档案。2.对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各业务部门在公布期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监督管理:(1)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重点予以核查;(2)加大对日常从业行为的双随机检查频次和抽检比例;(3)限制申请政府补贴资金支持;(4)限制参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招投标等活动;(5)列为资质管理重点核查对象,对其资质申请、升级和增项依法予以限制;(6)对于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7)限制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八、工作要求(一)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要强化监管职能,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信息查证、认定、公布、监管等工作。各业务部门对本级机关实施不良行为和“红黑名单”全流程行为实施监督,确保公平公正、措施落地落实。(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红黑名单”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三)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诚实守信典型,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总结推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做法和经验,不断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观念,促进人民防空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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