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09日 政策文号:丰政办发 2017 41号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批复》(京编委〔2017〕20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设立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为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同时作为北京市丰台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挂北京市丰台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保留北京市丰台区交通委员会牌子,负责城乡环境建设、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能源日常运行、交通等管理职责。不再保留北京市丰台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9日丰政办发〔201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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