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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用经费、培训费和福利费经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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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教委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各单位财务管理,合理规范支出公用经费、培训费和福利费,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区财政局《丰台区部门预算标准定额》及《丰台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现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公用经费、培训费和福利费经费管理的通知》,请各单位严格执行。一、公用经费1.公用经费是保障各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定额,包含基本公用经费、免杂费、学生活动费、教学业务费、高中军训费、会议费、绿化费、招生经费、体检经费、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课外活动费和其他费用等;残疾人保障金;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机动车燃料维持费、修缮费等。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公用经费支出范围,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超范围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在编人员的个人补助等。二、培训费1.培训费是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丰台区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培训计划编报、审批制度、报销制度,需集体决定的培训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3.各单位编制培训计划要细化到具体培训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不得任意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4.开展培训应优先选择在本单位会议室、礼堂等具备举办培训条件的单位内部场所组织;如必须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举办的培训,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5.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培训会议;严禁组织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件、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支出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6.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项目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及其他相关凭证。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报销培训费开支,对于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三、福利费1.福利费使用范围在现有用途的基础上,以帮助解决单位工作人员家庭生活困难(如自行负担高额医疗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受到重大损失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和补助集体福利事业(如食堂等)为主。可用于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应当照顾女性工作人员的特殊需要,可统筹用于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临时困难补助等。2.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福利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并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对个人进行补助时可结合慰问活动进行,补助个人数额较大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福利费管理台帐,确保福利费依规合理使用,不得超支。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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