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丰发改 2019 147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丰台区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升内涵促降水平,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对原《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丰发改201382号)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修订版)。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点支持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行为节能的资金。第三条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由区发展改革委主管。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准则,坚持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择优引导、注重实效、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采取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估、政府审定、集中支付和绩效考核等方式进行管理。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支持:(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实施节能改造项目,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能源统计资料完整的企业;(三)申报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第六条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节能示范工程;(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浅层地温能、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热泵、余热热泵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四)区级节能目标考核优秀奖励;(五)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单位;(六)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项目;(七)其它需要支持的节能项目。第七条政府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工作向社会购买服务费用从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第三章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第八条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第九条财政补助标准:(一)节能示范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30%补助。节能示范工程年度节能量应大于300吨标准煤,原则上节能率不小于10%,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二)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效果进行奖励,年度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可以申报,奖励标准按非工业800元/吨标准煤,工业600元/吨标准煤计算。(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浅层地温能、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热泵、余热热泵等),已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区级补助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支持;未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后,按并网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补助800元/千瓦。第十条直接奖励标准:(一)贯彻落实北京市节能工作部署,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单位,按照其通过市级部门评定、验收的等次分别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3万元至5万元。(二)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8万元节能奖励,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非重点用能单位给予6万元节能奖励。(三)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第十一条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第十二条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和用能单位自愿申报。申报单位每年需按照《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第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支持建议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落实和兑现资金。第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政府开展与节能相关的工作向社会购买服务费用,由区发展改革委商区财政局确定相应申请拨付程序后,区财政局直接落实资金。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申请工作按照支持领域每年安排一次。第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的项目及申报单位,节能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二)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三)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四)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五)申报单位在当年区级节能目标考核中未提交自查报告或评价等次为不合格的;(六)申报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污染事故、拖欠税费、能源费用等情况的。第五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建立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跟踪机制,由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实施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在收到财政拨款后,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分别向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修订版)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修订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丰发改2013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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