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6日 政策文号:丰政发 2009 40号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丰台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丰台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为规范联合土地储备开发行为,加强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和《北京市联合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意见的函》(京国土财函〔2009〕7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市、区土地储备机构联合为主体和区储备机构为主体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收支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资金包括: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项目资金;市、区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用于项目的资金。二、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负责项目开发期间的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三、区土地储备机构向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政府)拨款前和支付征地、拆迁款等费用时,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同意后,由分中心按照规定拨付资金。四、区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按照土地储备项目建立资金监管账户。严禁在各账户之间拆借资金。区土地储备机构与银行建立资金监管措施,签订《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作的原则,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五、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07〕2367号)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六、储备开发项目中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从区土地储备机构已开立的资金专户中支付,不再另行开设拆迁专户。七、区土地储备机构融资须依据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融资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八、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运作期间,资金使用有重大调整时,须报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批准,并按相关规定报市联合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同意后使用。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如遇调整,须经区土地储备开发资金监管工作小组审定后使用。九、市、区联合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决算等报告,并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汇总后上报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区储备开发项目由区土地储备机构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等报告,报区财政局审定。十、区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定期检查土地储备机构有关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透明、高效。十一、凡涉及挤占、挪用、截留、冒领、拆借等方式违规使用储备项目资金的,严格按照《审计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十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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