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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主责单位加强巡查;通知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力、热力等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应对准备;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上报。(3)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区应急办、区专项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电力、燃力、热力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6.区应急办可依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和影响程度,调整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提出的预警建议级别,并报请区应急委相关领导批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市、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区应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地区预警级别,并由区应急办报市应急办备案。7.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网站、区融媒体中心、电子显示屏、应急广播、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群体,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费枢纽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偏远地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三)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1.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气象、生态环境、金融、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2.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本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覆盖全区、各行业(领域)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提高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四、应急处置与救援(一)信息报送1.区应急办、各街镇(管委会)、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2.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灾害信息员、城市协管员(专职安全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生态林管护员等人员要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向所属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参与先期处置。3.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4.对于能够判定为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街镇(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原则上,电话报告时间不晚于接报后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详细报告时间不晚于接报后1小时。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5分钟向区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6.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市属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突发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区应急办或公安部门接报信息后应同时通报区政府外办。7.对于接报的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区应急办和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应急办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8.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9.区应急办会同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北京市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二)先期处置与公众响应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相关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科学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2)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做好专业应急队伍的引导;(3)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4)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2.街镇(管委会)是应急治理基本单元,负责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1)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事件情况;(2)第一时间组织现场群众疏散、撤离、转移,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3)积极利用属地应急资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4)做好各级专业应急力量引导工作和对现场指挥部的服务保障工作。3.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及时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救援抢险部门、街镇(管委会)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三)分级响应1.分级响应原则本区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区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设施目标、重点区域,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2.三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不超过一般级别,且事态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小、不超过两个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共同处置时,由街镇(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调动属地应急资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3.二级响应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相关区级专项指挥部启动:(1)突发事件不超过一般级别;(2)需要统筹两个以上的区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3)需要调动区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4)相关区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由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动区级处置主责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主管区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依据相关区专项预案,成立由区级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的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力量开展具体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当突发事件发生在轨道交通运营、高速公路、核、民航等特定领域或相关重点地区或发生需由市级部门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事件时,由市相关主责部门启动响应,区交通、消防、卫健、宣传、应急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及红线外围应急保障工作。4.一级响应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委、区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2)需要配合市级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3)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市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市级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并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在市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区应急委统一指挥区属各有关方面开展应对工作,并做好对市级指挥机构的支撑与配合。5.扩大响应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突发事件后,由区相关指挥机构主要领导对灾情进行研判,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继续升级响应等级的,由区应急办在一级响应的基础上报告市应急办,建议进一步扩大响应。当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或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市级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区现场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和对市级指挥机构的支撑与保障工作。(四)现场指挥部1.现场指挥部组建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由区处置主责部门牵头,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执行指挥应由熟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较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并具有一定应急处置与救援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部可选择设置综合协调组、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事故调查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并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2.现场指挥协调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区各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立即调动所属有关人员和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力量和社会组织,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突发事件超过一般等级,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领导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3.现场协同联动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应急委报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备,确保现场救援人员安全;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紧急处置工作。处置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报市应急办、市相关部门,经分析研判后,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单位和所在属地,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为应急处置、救援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外办、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现场指挥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五)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发生后,所在属地、区相关专项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员流动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临时征用宾馆、学校、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6)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食盐、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13)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在区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所在属地、区相关专项指挥部或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社区(村)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9)严格进出区域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政法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重点单位和场所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4.区公安、交管、消防、卫健、应急、宣传及处置主责部门应按照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5.交通保障、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六)社会动员1.各街镇(管委会)应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区委社工委、区民政局、区委农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办负责全区社会动员,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协助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区内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七)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信息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区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一般及以下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宣传部门要会同处置主责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2.舆论引导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相关工作。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应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外办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八)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可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并宣布应急结束。事件处置情况要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五、恢复与重建(一)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所在属地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者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2.区应急、卫健、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3.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的选址、方案设计等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居民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事发属地负责对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区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属地和有关部门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区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属地和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补偿工作;审计部门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根据计划安排实施审计;事发属地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二)社会救助与抚恤1.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统筹做好灾区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适当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2.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处置主责部门会同区应急、财政、人社等部门及所在属地,做好应急期间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属地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临时救助,要特别对老、幼、病、残、孕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强化基本生活保障。3.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民政部门会同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有序引导社会公众和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工作条例,积极开展互助互济、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和专项募捐活动;加强与其他地区团体、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捐赠的救助款物。4.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6.区财政、人社、退役军人、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所在属地,依法依规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和因灾伤亡的人员给予救助和抚恤,民政部门指导事发属地开展以上工作,并按照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因公牺牲者报送市级部门进行认定和追认。(三)保险1.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区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2.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四)调查与评估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关主责部门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2.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事件处置主责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级相关责任部门牵头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我区做好配合工作。3.有关法律、法规或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监督检查问责与奖惩1.区委、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2.存在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上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应急保障(一)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区消防救援支队伍是丰台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力军,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2.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主要由区应急、网信、科信、公安、生态、交通、水务、园林、住建委、农业农村、卫健、城管、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组建,承担各行业(领域)专业处置与救援职责。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并由区应急办进行认定和统筹管理。区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统筹规划本行业(领域)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队伍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专业应急队伍使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有权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统一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赴北京市其他地区执行任务。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调动队伍赴其他地区执行任务时,应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3.基层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是本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辅助力量。由区应急办统筹,依托街镇(管委会)辖区内的城市协管员(专职安全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基层网格员等具有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人员,以及社区志愿者、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具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在街镇(管委会)、社区(村)的组织下,充分发挥到场快、情况熟的优势,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4.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本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补充力量。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在社会应急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服务协作平台、建立与专业应急队伍的联演联训机制等,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应急志愿者等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以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5.驻区部队应急力量驻区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与驻京部队的沟通对接、信息共享、联合演练,提高协同应对能力。6.应急专家队伍应急专家队伍是本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支撑力量。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分别建立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以及综合管理等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经验丰富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应急专家队伍,提高应急决策的科学性。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为丰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突发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二)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1.由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以及镇(街道)积极响应配合,建立本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2.由区应急、规划自然、科信、机要部门负责组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建立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应急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辅助决策与支持。3.公安部门牵头,科信等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全区各级各类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加大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4.各街镇(管委会)、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5.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有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公共通信网络等为核心,形成覆盖区、街道(镇)、社区(村)的应急通信系统;在网络中断或出现盲区时,部署应急移动通信保障车,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发现场应急通信网络畅通。6.科技部门依托北京市科研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应急管理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三)交通运输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城管、住建和水务等部门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城市道路,交管部门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四)物资装备保障 1.本区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区应急部门牵头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互联的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机制,在救灾时统一调度。区应急、商务及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财政等部门,分别建设本行业(领域)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区科信、规划自然、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商务、财政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应急物资相关规划布局、认证审批、建设投产、研发创新、激励扶持等工作,增强多灾巨灾条件下的重要物资快速投产和持续生产能力。区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需要,采取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2.区应急、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掌握本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储备和经营库存、生产能力、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修订区级应急药品和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并组织落实相关应急药品、物资装备的储备和供应。粮食储备部门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3.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根据处置需要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分管区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市有关部门、其他地区需要调拨本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4.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应充分利用外部资源,积极建立与市有关部门、部队、其他地区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作为本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的有效补充,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迅速调入。5.依法推动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以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五)医疗卫生保障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分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区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区卫生健康部门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会同区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安全情况;会同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检查灾区的食品安全情况,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六)治安保障 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公安部门、所在地街镇(管委会)、社区(村)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2.由区公安部门负责,驻区武警部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工作。突发事件所在地的街镇(管委会)、社区(村)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3.突发事件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时,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七)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街镇(管委会)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八)资金保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和街镇(管委会)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2.区财政部门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区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4.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5.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九)法制保障1.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及善后阶段,区司法部门按照区政府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提供法律支撑。2.区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委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七、预案管理(一)制订与备案1.区应急办负责本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制修订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各街镇(管委会)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鼓励通过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以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3.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做好相关应急工作手册、事件应对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编制工作。4.区、街镇(管委会)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报区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别抄送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牵头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巨灾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报送区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局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5.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6.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镇(管委会)应根据本系统、本领域、本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二)应急演练 1.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部门、跨行业(领域)的应急演练。2.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各街镇(管委会)和各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3.应急演练应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三)宣传与培训1.宣传教育由区应急、宣传部门组织协调,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街镇(管委会)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与技能。区委宣传部、区人防办、红十字会等单位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本区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新闻媒体、政务新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2.培训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街镇(管委会),充分发挥区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中心的作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区应急部门组织协调街镇(管委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八、附则与附件(一)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党委、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区党委、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本单位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基层和单位组织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工作手册可与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事件应对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应对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区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即区属相关委、办、局。区有关单位:是指与本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成员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区相关单位。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应急演练: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为提高应急能力而进行的一种模拟突发事件及应急响应过程的实践活动。单项应急演练:是指只涉及应急预案中特定应急响应功能或现场处置方案中一系列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针对一个或少数几个参与单位(岗位)的特定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综合应急演练:是指涉及应急预案中多项或全部应急响应功能的演练活动。注重对多个环节和功能进行检验,特别是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二)本预案说明1.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审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2.区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及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综合协调、跟踪分析、督促检查,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应急委提出修订建议。3.《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丰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丰政发〔2011〕20号)同时废止。(三)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1.突发事件类(1)自然灾害类序号名称牵头编制部门1丰台区地震应急预案区应急局2丰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应急局3丰台区防汛应急预案区应急局4丰台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区应急局5丰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区园林绿化局6丰台区扫雪铲冰应急预案区城管委(2)事故灾难类序号名称牵头编制部门1丰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应急局2丰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应急局3丰台区道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城管委4丰台区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城管委5丰台区地下管线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区城管委6丰台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区人防办7丰台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消防救援支队8丰台区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区住建委9丰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水务局10丰台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水务局11丰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区城管委12丰台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城管委13丰台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城管委14丰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局15丰台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局16丰台区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生态环境局17丰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18丰台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委网信办19丰台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委网信办(3)公共卫生事件类序号名称牵头编制部门1丰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区卫健委2丰台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3丰台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4丰台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5丰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6丰台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区农业农村局(4)社会安全事件类序号名称牵头编制部门1丰台区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基本预案区公安分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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