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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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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一、全区范围内严禁加工、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劣质燃煤。二、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加工、运输、使用劣质燃煤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严厉处罚。销售劣质燃煤的,依法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三、对无证无照的使用劣质煤的加工点、建材厂、锅炉房、洗浴房、发廊等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四、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以其他清洁能源为燃料,不得使用劣质燃煤。不使用清洁能源的,由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严厉处罚。五、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优质煤,并主动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做好“减煤换煤”工作,减少煤烟排放,坚决不使用劣质燃煤,共同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六、全区各机关、团体、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要带头积极配合做好禁止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燃煤工作。七、在全区禁止加工、运输、销售、使用劣质燃煤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失职、渎职、参与、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201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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