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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初审上报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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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本区初审上报事项,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经区政府2015年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怀柔区初审上报事项汇总清单(201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事项实施初审。今后,除国务院和市政府作出决定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对《清单》进行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调整、变动《清单》中的初审上报事项。同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初审上报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初审,不得对已经取消的初审上报事项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二、《清单》要及时在区政府信息网、行政服务大厅网站进行公开。各部门要在此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承担的初审上报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实施机关、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受理方式、受理地点、办理时限、办理科室、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审查内容、审查标准、批准形式、有效时限等内容,在本部门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等对外公开。区审改办负责督查各部门的初审上报事项公开情况。三、区审改办负责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及时对《清单》提出调整和改革建议。因改革和立法涉及初审上报事项调整变动时,区审改办要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审批部门要在相关初审上报事项调整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审改办备案。区审改办将对各部门初审上报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年一季度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本年度区政府初审上报事项清单。四、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初审上报事项的意见。同时,要认真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公布的初审上报事项中不含涉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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