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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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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现将《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2020年5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工作方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做好我区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接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下放承接的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及其管辖根据《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下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以其名义相对集中行使。(一)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停车场管理、交通运输管理、食品摊贩管理等方面和对流动无照经营、违法建设、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二)原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公用事业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行政检查权由城管执法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行使,行政处罚权仍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三)原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大气、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四)原由水务部门行使的河湖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五)原由农业农村部门行使的禁止垂钓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原由卫生健康部门行使的控制吸烟、除四害等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有关部门要在各自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需区政府予以明确执法范围,明确区级、镇乡街道行政执法权的职权,由原执法部门负责按照《决定》要求及有关规定、程序做好权限划分相关工作;需镇乡街道协商确定管辖范围的职权,由镇乡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决定》要求及有关规定、程序做好权限划分相关工作。下放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职权,需要在特定区域调整管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在行政执法职权的下放及划转衔接工作中,涉及职权划转、案件交接等方面工作,参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构改革期间行政执法工作衔接规则〉的通知》(怀政办发〔2019〕15号)有关要求执行,并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因法律法规规章变更,需要对已下放行政执法职权清单内的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再另行作出决定。二、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建设镇乡、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是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基层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并优先保障有空编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保持基层综合执法队伍稳定性,严禁随意抽调、借调基层执法人员。除必要岗位外,应尽量安排执法人员到一线从事执法工作。统筹规范基层执法队伍中的协管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执法辅助人员独立开展执法活动。三、完善基层综合执法相关管理制度区城管执法局在市城管执法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基层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执法文书和服装、标志、装备等,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层执法培训,推进综合执法平台建设和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的行政复议工作。区有关部门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及行政应诉等工作。各镇乡、街道司法所负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依法行政、执法规范和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相关法制工作。四、建立基层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建立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共享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管理信息和标准、规划、规范等行业信息。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其开展执法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区有关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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