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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四日怀柔区加强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执法是指由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称“委托机构”)依法将其行使的部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慕田峪长城旅游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受委托机构”)行使。受委托机构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对外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称“委托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构承担。第三条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托执法活动和委托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委托机构将下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机构行使:(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四)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向委托机构报告。第五条受委托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受委托机构经区政府或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或由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办事处依法明确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二)有2名以上(含2名)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监管业务并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必要的办公场所、监督检查经费和设施设备保障。第六条委托执法活动应当由委托机构与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办事处签订书面的监督检查委托书。监督检查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构和受委托机构的名称,委托的权限、职责和期限,监督检查纪律和其他要求,以及应当撤销委托的情况等内容。监督检查委托书签订后,委托机构应当及时将委托执法活动内容报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委托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机构报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同时,委托机构将相关委托事项在本区范围内予以公告。受委托机构接受委托执法后,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第七条受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由市安全监管局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并纳入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员的管理范围统一管理。同时,委托机构对受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制发委托工作证书,并统一规范管理。第八条受委托机构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构的名义行使监督检查权,使用加盖委托机构公章的统一格式的文书,并切实执行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第九条受委托机构应当严格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慕田峪长城旅游办事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对超出自身监管权限范围的事项,在向委托机构报告的同时,移送监督检查文书及有关材料。委托机构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时,除确有必要外,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复性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委托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其监督检查活动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应当接受委托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配合委托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一条委托机构应当定期向受委托机构下达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受委托机构的执法人员在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后,应当定期参加由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第十二条委托机构对受委托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管,对不当或违法的委托执法行为及时依法纠正或撤销。受委托机构不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的,委托机构有权暂停或终止其委托执法活动。第十三条受委托机构执法人员不遵守执法纪律,违反委托执法规定,超越委托执法权限的,委托机构报请市安全监管局依法吊销其《北京市安全生产检查员》证书;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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