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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1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以下简称《决定》),推动镇乡街道综合执法工作有序开展,保证下放行政执法职权得到有效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2020年7月1日起,按照《决定》要求,对原由区城管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以自己的名义相对集中行使,实行综合执法。第三条区政府按照《决定》要求,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案件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第五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案件,应当请求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予以协助解决。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未能协助解决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第六条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审核:(一)《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二)行政执法案件卷宗;(三)行政执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四)司法所法制审核意见;(五)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讨论意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七条区司法局应当在提交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逐项对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提出指定管辖意见,并反馈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认为有必要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第八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区司法局的审核意见后,应当持《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区政府报请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第九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区政府指定管辖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怀柔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移送单》和案件有关材料以及涉案物品移送至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第十条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指定管辖的决定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对于故意拖延、推诿、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行政执法工作延误、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区政府指定管辖的行政执法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由作出相应行政执法决定的机关办理。第十二条经区政府研究作出不同意指定管辖决定的,相应行政执法案件仍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第十三条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直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执法部门管辖。其他事项参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办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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