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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京财绩效〔2009〕112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协助县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所需资产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三)现有资产配置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四)其他经批准予以配置资产的事项。第六条单位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固定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申请追加预算和调整预算时,涉及固定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根据业务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单位上报的申请,结合标准及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其中因工作需要超过配置标准的,主管部门需作出说明报县财政部门审批。(三)县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配置申请,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核,需要租赁和购置的根据财力情况予以安排预算。(四)经县财政局批准并列入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重新审批。(五)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七条单位申请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确需购置且未达到配置标准的,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送县财政局备案。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购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第六条办理。第八条单位申请用市级主管部门拨付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所承担的项目需求、资产存量、配置标准及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批,确需购置的由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送县财政局备案。第九条单位举办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组建临时机构所需配置的固定资产,按照第六条办理。活动、会议结束或机构解散后,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进行处置。第十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所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将配置资产登录到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并将有关记账凭证等材料送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及时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房屋、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要加强管理,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权属证明,并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超标准购置资产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密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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