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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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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5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现将《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密云县人民政府2014年8月5日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健全新农合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参合人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合患者医疗负担,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京发改〔2013〕2827号)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14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年度内参加本县新农合的人员。二、补偿政策(一)补偿原则。患者参合年度内,在新农合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农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大病起付标准后的部分,按比例享受大病保险;凡是新农合补偿与民政救助、其他医疗保险等补偿已经达到医疗总费用的,不再享受大病保险;新农合年度补偿达到封顶线后仍有未报销单据的,参合人员于每年规定的报销截止日期前上交报销单据,逾期未上交单据的视为放弃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一个参合年度内结算一次,不设置封顶线。(二)起付线。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上一年度全市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开发布数据为准,并经市卫生计生委发文确认执行。(三)补偿标准。非民政救助对象的补偿标准:医疗总费用自费部分(新农合首次补偿+二次补偿)其他医疗保险补偿大病保险起付线;民政救助对象的补偿标准:医疗总费用自费部分(新农合首次补偿+二次补偿)其他医疗保险补偿救助金额大病保险起付线(四)补偿比例。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不含)以上至5万元(含)以内的部分,补偿5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补偿60%,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三、基金管理(一)按年度标准筹资的5%划拨大病保险资金。(二)大病保险资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新农合基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如大病保险资金出现结余,则自动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如大病保险资金入不敷出,可由当年新农合筹集基金中补入。如当年新农合筹集基金入不敷出,按照《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资金补入渠道,由县财政予以追加。(四)预计大病保险资金年末累计结余达到当年应筹集额度的50%时,可适度降低下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划拨比例,并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报告。四、政策衔接县民政局按现有规定和程序开展医疗救助。在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截止后,应将上一年度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9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等民政对象享受医疗救助的基本信息(包括镇街、村居、姓名、身份证号、门诊救助金额、住院救助金额等)提供给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五、补偿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六、部门职责(一)县财政局负责按时拨付各级政府新农合补助资金,并确保大病保险资金纳入财政社保专户管理。(二)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提供给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见附件1)。(三)县卫生局负责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定点医疗机构和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政策培训、大病保险资金申请、补偿与拨付;镇经办机构大病补偿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大病保险信息统计上报(见附件2)等工作。(四)镇经办机构负责个人大病保险资金拨付(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个人手中或个人账户中)及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等。(五)出院直报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及镇合管所,在日常工作中,对超过年度报销封顶线以上符合报销范围的医药费用,仍需及时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七、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密云县新农合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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