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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市级下划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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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1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划转事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432号)、《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09〕423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已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以及下划收入调整性资金。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第四条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一)农业支出。使用范围:能繁母猪补贴,优质后备奶牛补贴,农村劳动力培训,生态作物补贴,农业保险补贴,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致富产业,“十百千”农民致富产业,山区搬迁后续致富产业,沟域经济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发展等农业重点项目。(二)林业支出。使用范围:五河十路、五环路绿化工程,生态林补偿,彩叶工程,重点公路河道绿化,城市绿化美化,道路绿化建设等林业重点项目。(三)水利支出。使用范围:农村改水及水质化验,水土保持工程,基层水务管理,应急水务管理,小水库塘坝维护工程,山区果园节水灌溉工程,河道治理及跨河桥工程等水利重点项目。(四)新农村建设。使用范围:村庄规划编制,新农村“三起来”工程等重点项目。(五)市政府确定重点小城镇建设。使用范围:太师屯镇、溪翁庄镇、西田各庄镇、巨各庄镇、穆家峪镇、古北口镇基础设施建设。(六)大中型水库移民。使用范围: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七)水资源费支出。使用范围:农村管水员补助。第五条资金使用的原则(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二)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三)坚持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四)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三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县农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县各类支农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县政策要求,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对县直农口部门、乡镇上报的需要列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共同审定后,提出使用方案,并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和管理由县财政局负总责。县财政局根据年初财政预算安排及项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落实资金。第八条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凡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一律采用直接支付拨款方式。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年末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报财政局,并自觉接受市、县有关部门和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县财政局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各用款单位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支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密云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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