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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怀柔区创建家庭农场工作实施方案》《怀柔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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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怀柔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第三条怀柔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发展产业优势明显、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强、辐射带动效应好的家庭农场。第二章名录管理第四条家庭农场目录管理工作由各镇乡负责,做好本镇域内家庭农场目录日常审核、录入、维护工作。第五条按照村级采集、镇级审核录入、区级审核上报的办法,将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收集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做到应录尽录。第六条各镇乡应当对家庭农场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区级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监测,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及时予以更新、完善,对不再符合目录管理条件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第七条鼓励家庭农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三章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第八条申报区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管理规范。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基础信息完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年以上,无违法不良记录,无涉黑涉恶涉乱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未被列入异常状态。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购买使用、农事活动、产品销售等信息。(二)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当地的资源条件、农业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家庭农场主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50亩;露地经济作物(包括蔬菜、瓜果、花卉、果品等)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蜜蜂养殖不低于100箱;休闲旅游农业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万元。经济效益特别明显的,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三)效益良好。生产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有稳定销售渠道。(四)技术先进。采用生态绿色友好型技术,传承传统精细农艺,引进现代农业科技,推广应用与家庭经营相适应的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实施保护性耕作等生态措施。(五)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周边农户增收。(六)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规程,有各类投入品购买、使用等记录。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减化学农药用量,保障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近五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第四章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第九条评定程序(一)名额分配。每次评定示范家庭农场时,按照市局相关通知内容,综合镇乡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配推荐名额。(二)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街道)递交申报表,按照区级通知要求内容提供相关材料。(三)乡镇初核。乡镇(街道)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初核通过的家庭农场推荐至区农业农村局。(四)区级推荐。区农业农村局对镇乡推荐的家庭农场进行复核,进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符合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区农业农村局将按照市级下达的推荐名额,将相关推荐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各镇乡负责初审、复核、推荐、监测和日常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评定及监督指导。第十一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一)在申报、审核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二)经营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三)家庭农场停止运营的;(四)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五)拒绝参加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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