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普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政策文号:怀科发〔2021〕2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建设的科普设施管理,维护科普设施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提高科普设施使用效益,保障机关履行职能,根据《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怀政发〔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普设施,是指由区科委为主体用于科学技术普及,使用财政经费建设的科普项目、科普体验厅中产生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总称。第三条科普设施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履行职责任务需要,真实完整反映科普设施状况;全面管理科普设施实物、软件等;防止资产流失。第四条科普设施管理实行“区科委统一领导、科普设施存放单位分级负责”的体制。第五条科普设施管理职责分工:区科委综合事务中心是科普设施的登记部门,负责科普设施价值核算,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清查和报废;区科委社会发展科技中心是科普设施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财产管理规定,负责科普设施的建设、维修等;科普设施存放单位按照区科委相关要求负责科普设施的日常维护、使用等。第二章科普设施的范围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科普设施:(一)使用财政经费建设的科普项目中产生的各种设备、软件等。(二)使用财政经费建设的科普体验厅中的设备、展品、展具等。第七条科普设施包括:科普展品、专用设备、一般设备、软件资料等。(一)科普展品。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制作的展品、模型等。(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三)一般设备。指用于各种科学技术普及的通用设备。如:电脑、投影、音像设备等。(四)软件资料。指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开发、制作的应用软件,电子模型等。第八条科普设施的计价、变动、调整、报废按照固定资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科普设施的日常管理第九条科普设施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科普工作或活动中对科普展品、设备进行管理及核算,包括科普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第十条区科委社会发展科技中心负责科普设施的管理,以及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区科委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将科普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各科普设施存放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科普设施的保管。第十一条科普设施建设完成后,应与存放单位签署托管协议。第十二条不经区科委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科普设施。如需出于科学技术普及的目的借用科普设施,须由借用单位向区科委进行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区科委社会发展科技中心联合借用单位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展出结束后立即归还,同时保障借用期间科普设施的完好,如损坏需负责修理并恢复原状。第十三条建立科普设施自查核查制度。每年5月份,由区科委社会发展科技中心牵头联合存放单位核查科普设施数量、质量情况,核查完毕后统一汇总报党组审定。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中的科普设施,参照《怀柔区科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怀柔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科学技术委员会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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