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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怀柔区教育系统危化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中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包括初中、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各类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及相关教育教学活动。第四条学校应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第五条学校在采购、储存、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应遵守本办法及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第六条学校应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统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学校应指定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存储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管理。第八条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实验员及培训要求:(一)学校应至少设2名专(兼)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二)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应具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分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方法。(三)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和实验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并计入相应学时学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等知识;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危险化学品特性和安全操作规程;气瓶等相关设备安全使用知识;实验室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置;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四)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主要包括:学生实验安全守则;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实验室常用仪器使用;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基本常识;其他安全知识。实验老师是学生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责任分工;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储存、出入库、使用、收集处置及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殊管理制度等;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实验员和学生的教育培训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和考核制度。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实验安全守则;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个体防护装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和使用制度;压缩气瓶的使用管理制度;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第十条学校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应上报至区教委设备中心,由区教委设备中心统一采购。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通过正规渠道向具有相关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采购,并留存《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和购买票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不得采购,购买纳入法规管控的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区公安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学校申请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通过区教委设备中心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并提供以下材料:区教委设备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合法用途说明,说明应当包含具体用途、品种、数量等内容(此说明由申请学校向设备中心提交)。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后5日内,应通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将所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区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需求上报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危险化学品采购量应不超过一学期使用量,区教委设备中心和各学校应保存危险化学品采购记录。第十二条区教委设备中心和各学校应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索取符合《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的安全标签。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和未粘贴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入学校。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应妥善保管,并保证方便获得。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统一保管各学科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在实验楼内,不得与宿舍、食堂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仪器室、设备间或准备室共用;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应超过一学期使用量,且总量不应超过100L(kg),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应超过50kg,且最大包装不应超过5L(kg);一般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同室储存的,应分柜存放并标识,张贴品类明细。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具备的条件:(一)危险化学品储存室面积不宜低于24m2,防止阳光直射,并远离热源,设置通风设施。储存室地面应平整、防滑、防静电,不应设地沟、暗道。(二)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有明显的安全标识,包括:化学品危险性质的警示标识,消防安全标识,治安防范标识,禁止、警告、指令、指示等安全标识。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三)存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或蒸汽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置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要求的可燃气体(如乙醇)浓度报警器。存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室应设置防盗级别为乙级(含)以上的防盗安全门,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具体治安防范要求参见附件1。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双人双锁”规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应设置必要的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应坚持分类、分柜、分层以及固体在上、液体在下的原则,对于化学性质互相禁忌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存放建议参见附件2。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具有通风功能的储存柜内,并采取防静电措施;腐蚀性化学品柜应设置防遗洒托盘,柜体应防腐蚀。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分别储存在具有防盗功能的专用柜内,并安装两把符合《机械防盗锁》(GA/T732015)规定的机械防盗锁;腐蚀性化学品应存放在具有防腐蚀功能的储存柜内,并配有防遗洒托盘。第十八条存放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安装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张贴治安防范标识,防止盗抢或丢失。第十九条实验室使用的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包装不应泄漏、生锈和损坏,封口应严密,摆放应做到安全、合理、整齐。不应使用非专用容器(储存饮料及生活用品等的容器)盛放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养护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及危险化学品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包装破损、渗漏、品质变化等现象,并及时处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储存室人员出入登记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台账,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点、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一年。危险化学品的流向及数量应完整登记,并定期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发现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第五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教师或实验员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有专人负责,且不得让学生代领。发放量以满足当次实验用量为准,并做好记录,包括:品种、规格、发放日期、经手人以及数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由双人领取,双人退回,并单独做好记录,包括:品种、规格、发放日期、经手人、数量及用途的记录。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库、领取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实验结束后,应由教师或实验员将剩余危险化学品交回储存室并做好品种、规格、退回日期、经手人、数量、结存数量的记录,对于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还应做好使用用途的记录。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登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入库、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录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第二十三条自行分装或稀释配制的化学试剂应粘贴清晰的标签,液体试剂标签应注明化学品名称和浓度,固体药品应注明化学名称。第二十四条实验准备室、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必要的通风、监控等安全设施设备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第二十五条涉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准备室、实验室,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并定期维护。第二十六条教师和实验员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开展试验前应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第二十七条开展实验操作的教师、实验员和学生应做好个体防护,穿戴实验服、防护眼镜及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第二十八条实验准备室、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对有视线障碍的消防器材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识。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第三十条未经使用的,伪劣、过期、失效的以及需要抛弃、淘汰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包括无机废液,有机废液,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室检测样品、废弃包装物、废弃容器、清洗杂物和过滤介质等)均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上各类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应由各校分类收集,临时妥善保管并报区教委设备中心,由设备中心安排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需报区教委和区公安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实验室产生的废物,应严格区分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危险废物的管理应遵循北京市《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11/T13682016),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应遵守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对低危害的一般酸碱试剂可进行中和处理,经水质监测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的,可直接排放入城市排水系统。第三十二条实验室气瓶的使用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气瓶应远离热源,有效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分装、倒瓶。废弃气瓶应交由区教委设备中心,并联系气体生产单位或危险气体处理单位回收处理,不得随意丢弃。第六章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第三十三条学校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涉及强酸、强碱、毒害、有化学品烧伤危险的实验室、准备室应在试验台附近安装洗眼器,视具体情况安装喷淋装置。洗眼器、喷淋装置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m。储存室、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和便于取用的地点配备与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物质和毒害性物质等相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及其他必要消防器材。第三十四条学校编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各种现场处置方案相关内容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应报区教委备案。学校应对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宣传、培训和考核,并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六条实验室人员应掌握化学品撒漏、初起火灾等常见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掌握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的使用技能。熟知常用洗消药剂的配制方法。第三十七条学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报专业部门开展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区教委,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应纳入学校工作考核之中。对于违反本办法,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怀柔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小学和民办学校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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