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8日 政策文号:密政发〔2016〕47号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北京市密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建设步伐,简化并规范城市基础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设计方案复函及附图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二)本区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90元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时,由区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他建设项目。(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身宿舍、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声、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十一)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原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原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程序。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时,应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征收程序如下:(一)中央及军队建设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其它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定,同时开具“缴费通知单”。(二)建设单位持“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代支票),到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一次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区财政专户。(三)建设单位凭“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第一联,办理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批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如遇市级征收标准调整,区级随之调整。第十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密云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密政发〔2006〕66号)同时废止。

北京密云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北京密云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密云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获取园区招商政策资料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