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密政发〔2018〕24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资金支持力度,规范我区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是指中央、市级下达我区的,以及区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区级预算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一)用能结构调整、减煤换煤、淘汰落后产能、清洁能源改造等重点工程。(二)加快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扩大区域生态空间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四)环境质量、污染源等的监测、监管,以及有关部门监测、计量、统计、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五)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表彰奖励。(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第五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支出。第六条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投资总额的不同,给予全额、定额或按比例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第三章资金使用与部门职责第七条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事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择优纳入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未列入当年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均需区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我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第八条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申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编制项目预算,明确绩效目标,监管项目实施。第九条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大或区政府批复,负责筹措、拨付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第十条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管理使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第十四条对于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中,涉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部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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