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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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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7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密云县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十二届县委第58次常委(扩大)会议和第53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密云县人民政府2014年5月27日密云县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完善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制度的意见》(京政农函〔2013〕91号)精神,为确保本县村级公益事业正常运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为市财政拨付的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专项补助资金。第三条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村内户外垃圾收集清运、环境维护、街道照明、村内道路维修、水土保护、绿化美化。(二)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政府安排的维稳安保任务、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防汛防火、防灾减灾。(三)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报刊费、计划生育管理、卫生防疫以及其他公共社会事业所需支出的费用。第四条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下列开支:(一)招待费、外出考察差旅费、手机通信费、购置小轿车、礼品等;(二)超标准发放固定干部和公务人员工资、补贴、退休补助金,超标准订阅报刊(公款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3000元),高标准装修办公场所等;(三)抵顶村级拖欠的生产经营性债务等;(四)其他超出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第五条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和账务核算。各村要严格按照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拟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通过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镇政府备案。县财政根据镇政府拨付申请,将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财政科,镇财政科按照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方案规定的标准,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或村级专用存款账户。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按照《北京市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做到记账及时,核算准确,专款专用。第六条坚持票据审批入账、村务公开制度。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各种支出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名并注明用途、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签字审批。村务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村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出凭证必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入账。在村民代表例会当日,逐笔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同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便于村民观看的公共场所张贴财务逐项逐笔明细表。第七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应坚持“四不准”原则。即:镇党委、政府不准利用职权平调村集体资金;不准借支村集体资金;不准挪用村集体资金;不准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销与村无关的开支费用。第八条建立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审计监督制度。镇农村财务托管中心对所属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年度决算,由各村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进行审议。镇财政科、纪检监察部门对所属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经管站会同相关部门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对截留、贪污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本办法由县农委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06〕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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