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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作用,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稳定就业;发展绿色就业,着重帮扶水库周边地区劳动力、残疾人及低收入户劳动力等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就业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为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机制保障。第三条县政府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各镇街(地区)及相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劳动力(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范围。第三章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第五条用人单位在享受市级促进政策的同时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一)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地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招用除本条第一项规定外本地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三)为推动本地绿色产业发展,试点推行一产职工员工化。对于实现一产员工化的企业,每招用1名我县城乡劳动力,按照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标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第七条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岗位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三)《密云县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2)一式两份。(四)经镇街(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五)《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附件3)一式一份。(六)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七)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八)县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第八条用人单位再次申请岗位补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三)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四)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五)县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第四章鼓励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第九条通过县人力社保局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的本地城乡劳动力,年度内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第十条城乡劳动力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二)职工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新增人员)。(三)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加盖企业公章)。(四)经镇街(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五)职工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凭证。(六)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七)《自主创业一次性奖励申请表》(附件4)。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各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第五章强化职业培训第十一条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在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时,所招用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在开展培训前,应与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并制定培训计划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合格后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附件5)的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第十二条根据本县产业发展状况,由县人力社保局制定企业在职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年度计划。本县企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前,应与接受培训的职工签订培训协议书,并会同定点培训机构制定详尽的培训计划,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后根据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和数量,按照《补贴标准目录》的补贴标准给予60%的补助。第十三条对县人力社保局认定的首席技师工作室,每年给予5万元的经费补助。第十四条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实际,重点在旅游休闲、绿色食品、汽车零部件制造等产业中的本县企业,经县人力社保局批准,开展30人以上规模的岗位练兵每次给予5万元活动奖励。第十五条申请县重点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补贴资金书面申请书及参培职工花名册。(三)参培职工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企业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五)《北京市密云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6)。(六)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附件7)。申请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在职职工职业培训审批表》(附件8)及培训奖励资金书面申请。(三)参培职工劳动合同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四)企业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书。(五)《北京市密云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六)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出具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申请首席技师工作室经费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首席技师工作室批准成立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二)首席技师工作室经费补助书面申请。申请岗位练兵活动奖励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岗位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岗位练兵活动审批表》(附件9)原件及复印件。(二)《岗位练兵活动人员名册》(附件10)。第六章鼓励企业规模招用城乡劳动力就业奖励第十六条凡当年累计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20人(含20人)以上,签订2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规定到镇街(地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按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招用20人(含20人)不满50人的奖励5万元;招用50人(含50人)不满150人的奖励10万元;招用150人(含150人)以上的奖励20万元。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一次性奖励花名册》(附件11),一式二份。(二)《用人单位招用本地城乡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劳动合同原件。(五)被招用城乡劳动力的户口本复印件。(六)招用城镇劳动力提交《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招用农村劳动力提交《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原件及复印件。(七)银行出具的申请补贴时上月的职工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八)核查记录。(九)县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七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各项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地城乡劳动力及组织在职职工培训、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县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第十九条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负责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审核批复、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十条申请补贴的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县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县人力社保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县人力社保局、镇街(地区)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北京市就业失业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的范围以及补贴标准等。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密云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密政发〔2009〕46号)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附件1.xls附件2.xls附件3.xls附件4.xls附件5.doc附件6.xls附件7.doc附件8.doc附件9.xls附件10.xls附件1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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