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县域内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密政发〔2009〕33号 有效性:有效
一、任何单位、个人应当合法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对列入城市或城镇规划建设时序,并实施规划红线冻结公告的地区,不得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以骗取补偿费,公告后抢种抢栽的花卉苗木一律不予赔偿。二、对恶意抢种抢栽、虚报种植时间,骗取补偿款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已依法作出补偿的地上作物,未经政府允许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非法买卖或故意损坏,违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依法作出补偿的地上作物再次移栽,骗取补偿费的,依法从严查处。四、拒绝、阻碍政府部门依法处理抢种抢栽中的违法行为,扰乱正常征地工作的,要坚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各地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公民道德、法制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其参与抢种抢栽行为。六、鼓励举报,对举报恶意抢种抢栽骗取补偿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有效证据的市民,按案件总值的10%比例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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