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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变更所有权主体代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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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4日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2〕178号)和《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加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12〕12号)要求,乡、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以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进行登记的,应一次性变更为“北京市XX区(县)XX乡(镇)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北京市XX区(县)XX乡(镇)XX村经济合作社”。为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工作进度,本次变更只需要各镇、村提交加盖镇合作经济联合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的《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原以镇政府或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证书、土地登记委托书、指界推举决议、地籍调查表等文书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提交。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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