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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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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搬迁原则。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农民主体,规划先行、有序推进,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原则。努力实现搬迁一批农民,建设一个美丽乡村的目标。第二条搬迁范围。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受洪水威胁地区及饮水困难、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符合搬迁条件的险村、险户和低收入村、低收入户要优先列入搬迁计划。第三条搬迁时限。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政府批准的新一轮山区农民搬迁工程。工程为期5年,即2018年至2022年。原则上能搬早搬、应搬尽搬,搬迁任务应尽量往前安排,确保到2022年按质按量圆满完成5年任务。第二章工程组织第四条区级职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山区农民搬迁工作。建立由区农委牵头,区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山区农民搬迁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山区办,各相关部门为办公室成员。负责确认年度计划,集成政策资金,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检查督导工程进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区农委负责山区搬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确认年度搬迁计划,宣传搬迁政策,开展搬迁工作培训,督促、检查、指导山区农民搬迁工程,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区发改委负责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易地搬迁项目对搬迁村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区规土委负责指导搬迁镇、村的规划调整,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手续;负责对搬迁村地质灾害评估、防护工程建设、和办理占用农用地、险村搬迁紧急避险用地等相关手续给予支持。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监管搬迁专项补助资金。区城乡建设委负责结合农宅抗震节能建设对搬迁村新建住宅给予支持。区市政市容管委负责做好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区水务局负责对搬迁村影响评价编报工作和安全饮水、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给予支持。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对搬迁村绿化造林工程和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给予支持。区旅游委:负责对搬迁村旅游产业发展和搬迁户开展民俗经营给予支持。区经管站负责解决搬迁村的集体资产处置和地树承包合同纠纷,促进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有偿流转。区审计局负责搬迁工程审计,确保搬迁资金使用安全。区环保局负责搬迁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给予支持。区供电公司负责对搬迁村电力增容报装及高低压线路改造给予支持。第五条镇级职责。各搬迁镇是搬迁工程责任和实施主体,严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及时协调解决搬迁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制定本镇搬迁规划和年度搬迁计划,并报区农委审批;负责推进任务落实,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搬迁任务;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险户的汛期转移避险工作。第三章工程计划第六条前期调查。各镇组织相关村开展细致的调查工作,将有搬迁意愿、具备搬迁条件的村庄列入年度搬迁计划。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并经村民会议同意,确定搬迁规模、资金筹措、新村选址等方案。第七条计划申报。各镇政府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搬迁计划编制工作,并以镇政府名义函报区农委进行确认,同时将年度搬迁计划录入山区农民搬迁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条计划确认。每年10月底前,区农委将确认的下一年度搬迁计划下达到各镇,同时函送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九条计划调整。搬迁计划经确认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在保证完成原计划搬迁规模的前提下,于当年8月底前,以镇政府名义将调整方案报区农委审批。第四章工程实施第十条前期准备。列入搬迁计划的村庄,在工程实施当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建设条件。主要包括:1.编制新村规划。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相关规定和村庄布局规划编制搬迁村庄建设发展规划。2.开展新址评估。对拟搬迁新址开展地质灾害评估、水评、地质勘察等工作,确保新址安全、宜居。3.办理审批手续。易地搬迁村要及时办理占用农用地、林地等相关手续。4.制定搬迁方案。搬迁方案涉及搬迁形式、建房模式、新宅分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后续产业等内容。5.农民组织动员。开展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等工作。6.确定施工、监理队伍。通过民主公开程序,确定有相关资质的施工队伍和监理队伍,鼓励农民参与搬迁决策、工程建设和全程监督。第十一条搬迁模式。搬迁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搬迁模式,鼓励探索创新科学合理的搬迁模式。1.易地搬迁。在本村域内或跨村域选择安全可靠的新址实施搬迁安置,搬离地质灾害隐患点。2.集并搬迁。行政村内分散的自然村向主村集中安置。对规模较小的行政村,集并建设新社区。3.规划重建。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可通过科学规划设计,将村庄进行重新合理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并全面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水平。4.分散搬迁。对分散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户,可根据农民意愿,采取自谋安置地的形式搬离原居住地。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搬迁村列入计划当年,全面启动开工建设。工程实施第2年年底前,搬迁新宅全部达到入住条件。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建设,严禁私建、扩建,严禁建设小产权房和进行房地产开发。要加强工程监理,新建住宅抗震应符合8度设防要求,节能应符合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的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超低能耗农宅节能标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点要求。要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率先在指定工程部位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第十三条原址处置。搬迁村原址房屋经文物部门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并妥善处理好其权属和后续开发利用;其他房屋要全部拆除,防止出现回迁、“一户多宅”、安全事故等问题。按照建设用地并减量原则,搬迁后腾退的土地,除村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的集体建设用地外,全部纳入留白增绿用地范围。第十四条后期管理。各搬迁村要加强后期管理维护,严禁搬迁新村出现私搭乱建等问题。使用紧急避险搬迁用地的搬迁村,要按规划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加快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五条产业培育。各镇要统筹旅游、农业等产业扶持政策向搬迁村倾斜。搬迁村要坚持生态优先,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培育特色农业、生态产业和休闲旅游业,引导搬迁农民就近就业创业增收。第十六条工程除险。区规土委会同有关部门和镇政府制定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规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相关镇政府要加大力度推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落实,根据实际情况与山区搬迁统筹组织实施,最大限度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证山区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十七条防汛避险。相关镇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完善避险机制,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避险转移,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第五章工程管理第十八条进度调度。各镇政府按月上报当月工程实施进度统计表。每年11月底前,对搬迁计划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主要成效进行自查,并向区农委提交自查报告。年度搬迁计划完成后,区农委要统计实际搬迁户数、人数和拆除旧宅户数,于第2年9月底前向区财政提出补助资金清算申请。区财政审核确认后,函报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清算。第十九条档案管理。搬迁村要建立搬迁农户档案,留存村民大会决议、搬迁方案、搬迁合同、资金支出等相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第二十条信息化管理。区农委要组织相关镇及时将搬迁村、户基本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农民就业增收、工程投资等情况录入山区农民搬迁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十一条检查验收。工程完工后,由区农委组织相关镇、村对符合我区山区农民搬迁和农宅抗震节能建设相关文件要求的搬迁工程进行验收,对存在问题和未完成计划任务的镇,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管。各镇对搬迁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区级加强对各镇、村级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保证搬迁资金的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区级要建立搬迁工程资金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山区农民搬迁工程补助资金,对违规、违纪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遇有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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