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密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9日 政策文号:密政发〔2021〕5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密云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工作程序,根据《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审权限的通知》(京规自发〔2020〕335号)要求,参照市级程序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标准。本规定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密云区级权限范围内的协议、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密云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需确定政府土地收益水平的地价评审。具体工作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取第四条区规自分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估价机构,与确定的土地估价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第五条地价评估工作应委托中选地价评估机构完成,并依照财务制度支付评估费用。第六条委托评估机构应按时出具已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含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相关附件、补充材料),初步确定地价水平。受托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完成地价评审相关工作。第七条地价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限制其委托资格:(一)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失,以致服务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的;(二)提供虚假土地估价报告的;(三)受到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纪律处分;(四)服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出让地价会审第八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经委托机构评估后,由区规自分局地价评审小组会初审、局长办公会审核,报请区政府最终审定。第九条区规自分局主管领导及相关科室组成地价评审小组会议,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提出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地价评审小组会议提出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进行审核。经审核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建议水平应上报区政府,由主管区长召集密云区地价评审委员会会议,研讨审定地价水平。密云区地价评审委员会由区规自分局、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构成。第十条新建工业、研发项目由主管区长召集密云区地价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住宅配套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项目、区级出让的历史遗留项目等应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如遇重大问题的应按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第十一条出让项目的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地价水平经审定后,由区政府出具会议纪要,作为后续相关手续的办理依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区规自分局按照相关要求,将地价评审情况汇总上报市规自委备案。第十三条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第十四条区规自分局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委托评估的参考。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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