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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京政农函202059号)、《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的通知》(顺农函202122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确保农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工作规范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规范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一)村民申请依据村庄规划村内有供地空间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应当持下列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4.村委会、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经济组织成员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村委会审核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村民申请后,要及时核实情况并召开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进行审议。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宅基地村民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建房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4.上报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三)镇政府审批1.材料初审。村委会将拟审核文件报送至镇城乡建设办进行初审,审核不通过的,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补全;审核通过的,镇政府安排到场核实。2.到场核实。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3.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审批表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4.制作并发放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4)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5.到场钉桩放线。批准用地后,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到现场实地钉桩放线,丈量批放宅基地。二、规范宅基地建房审批程序(一)村民申请依法、合理取得宅基地的村民申请在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建房”,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围墙),应当征询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隔道也需征询),并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权属证书,即“红本”);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申请人提供的施工单位资质(盖章)、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险证明;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5.《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6.选定的通用标准图集中相应户型图或满足基本质量标准且具有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图;(要求:1.村民建房基底面积占宅基地原则上不得超过75%,施工图中要明确标注出地基尺寸,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地下室。其中:单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3.6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3.6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6.6米;两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7.2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7.2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9米。建筑高度计算起点为房屋基底上平面起计算。2.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3.施工图需标明建房具体尺寸、后窗、边窗尺寸位置等情况。)7.村委会、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经济组织成员证明;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村委会审核1.核实审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入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村委会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进行审议,针对申请户基本情况、建房需求、建房方案、邻里意见的真实性及可行性到现场进行审核、丈量,包括建房位置、四邻意见、建设方案等。审议过程中,申请户相邻土地使用权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村委会会议形成是否同意其建房的决议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中相应位置注明。2.公开公示。审议通过后,要及时将申请建房村民的家庭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房屋占地面积及建设方案、四至界线等基本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3.签署意见。张榜公示期间,村民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委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建房方案,对修改后的建房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村民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中签署意见。4.上报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签署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三)镇政府预审批1.材料初审。村委会每周将拟审核文件报送至镇城乡建设办进行初审,审核不通过的,由村委会通知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补全;审核通过的,镇政府安排到场核实。2.现场核实。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现有宅基地及房屋情况、是否征询四邻意见等材料,现场确定建房位置和基底高度。3.签署意见。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中签署意见。审批表至少一式两份,由镇政府、村委会各存档一份。4.制作审批文书。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建房批准书》(附件6)并加盖骑缝章;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通知书》并加盖骑缝章,由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公示后,及时将审批文书发放给村民,审批文书存根由镇政府留存。5.施工过程监督。正式施工前,需由村委会到场审查测量后正式开工,施工过程中村委会要负责全程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纠正,拒不改正的,由村委会进行登记并上报镇政府。施工过程中,镇政府相关科室将联合村委会对全镇在施宅基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建设方案、四至方位、建房位置、安全施工、建筑材料苫盖等内容。6.镇政府验收(1)到场验收。村民经批准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相关科室、村委会、申请人、设计、施工等各方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基底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和规划要求建设房屋等情况。(2)制作并发放验收文书。依据验收情况,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验收意见表至少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放给村民,另外两份分别由镇政府、村委会存档。三、加强全过程监管(一)依法规范“一户多宅”建房审批依据“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一处住宅,对于一户拥有多处住宅的,结合实际严格规范管理,原则上,超出“一户一宅”规定的住宅不应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对于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鼓励和引导其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二)易地建房严格执行“建新拆旧”凡是经过批准进行易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否则由村委会依法收回交还村集体。镇、村建立退还宅基地台账,切实加强管理。(三)依法处置违法违规建设村民在超出宅基地四至范围或者未经批准、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违规行为,未进行整改或者未承诺结合翻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村委会不得受理其建房申请。对村民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不符合村庄规划以及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村委会应加强巡视,对未经批准建房的及时上报镇政府,由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四)强化建房过程管理村委会依法开展宅基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村民未按批准要求等建设住宅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镇政府不予通过验收并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四、工作职责(一)村委会1.村委会是村民自建房监管单位,要指定专人担任建房安全巡查监管员,做好翻建施工期间的监管、巡查工作,村委会要起主导作用,杜绝超占、超高、移位等现象的发生,并及时将建房信息报送镇城乡建设办公室。2.村民翻建房屋时,如遇宅基地面积与红本不一致情况,原则上实行“从小原则”。3.正式施工前,由村委会负责组织签订(村委会、申请人和施工方)三方建房安全协议书、购买安全责任险并向镇平安建设办报备。4.开槽时,村委会要到场确定开槽面积是否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原则上要求建房开槽时需完全在其宅基地使用范围内,不得向外扩占。5.正式开工后,村委会到现场再次核实审批对象、家庭成员、翻建面积、翻建层数、批准时间和有效期限等。6.在村民施工建设期间,村委会每星期巡查一次,对停工的村民新建、翻建工程应重新核准翻建面积、放线、地基等数据后方能再行施工;对不听劝阻的村民,对接职责科室或上级有关部门,镇政府依法组织拆除。7.村委会应做好巡查、监管工作,并起到主导作用。在巡查过程中,做好巡查记录及影像留存,如发现有不按规定地点、层数、面积、高度等进行施工的,及时上报。8.村委会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应明确记录各类事项,全程跟踪,并处置在建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预料的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二)建房申请人1.房屋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施工过程中不得超出土地使用证范围,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及正常生活。2.房屋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不得建设三层及以上建筑和地下室。其中:单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3.6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3.6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6.6米;两层住宅平屋顶不超过7.2米,坡屋顶檐口不超过7.2米,坡屋顶屋脊不超过9米。3.屋顶排水预留滴水,双向或者多向排水,滴水均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4.房屋的挑廊、阳台(飘窗)、窗外安装的护网护栏、楼梯、台阶、保温墙以及其它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自行预留空间。5.房屋涉及过程中充分考虑通行、隐私性等情况,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若窗户大小、位置、房屋跨度等情况发生变化应重新征集四邻意见并向村委会报备。(三)施工单位1.施工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并向村委会提供资质证书,经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与村民签订建房协议。2.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以及因施工引发的一切事务。3.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指定场地限期堆放,材料堆放要做到整齐摆放,不影响群众正常出行,因施工建设确需延期堆放的,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最多可办理两次,期限届满,申请人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剩余建材,如不按期清运的,村会将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4.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沿街抛撒,并且定期给施工现场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影响环境卫生。5.施工单位非特殊原因不得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由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6.施工单位在拆、建房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牌、防护网等设施,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器材,同时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本村村级宅基地负责人,对各自辖区范围内的建房管理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坚决杜绝未批先建、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不按批准面积和规划建设、边申报边建设等情况。村主任为本村建房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务必做到及时发现情况及时管理制止,及时上报镇政府。(二)严格全程管理。镇村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翻建、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六公开”制度。(三)强化检查督导。镇政府将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全镇情况。发现一起违法违规建设,由支部书记(主任)负责、镇相关科室配合拆除整改,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四)建立工作联动机制。镇相关部门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针对审批工作中特殊疑难问题,经镇、村研究报请镇党委议定。(五)健全工作制度。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镇政府将各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和违法用地等情况做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各村的村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同时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收费、纵容违法建设的科室、部门和个人,实行责任倒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镇相关科室、村委会、施工单位、申请人要履行各自职责,本着管行业管安全、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购买安全责任险,共同实现“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施工”的目标。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上级政策调整适时完善,解释权归张镇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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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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