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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小营镇政府”)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和招标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采购和招标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具体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小营镇政府所有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北小营镇政府招标应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招标”的原则,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坚持预算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招标。执行过程中如项目变更、终止、追加或减少预算计划的,项目科室需报镇党委会审议。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五条为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全面提升招投标工作水平,特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附件1)。第六条经济发展办公室(二室)负责审核各类采购、招标申请的预算情况及资金来源。第七条北小营镇重点项目工作专班是北小营镇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1.负责依照各科室申请事项,明确和指导采购、招标的组织以及实施;2.负责确定采购和招标方式,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第八条北小营镇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是北小营镇招标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1.根据年度预算及具体工作任务需求,负责本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的采购、招标的材料准备、合同备案、履行资金拨付手续等相关工作;2.负责按照本镇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履行采购、招标相关工作;3.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归档采购、招标相关资料。第九条各科室和下属事业单位招标全程接受顺义区监察委员会派出北小营镇监察办公室的监督。第三章采购和招标方式第十条北小营镇所有采购、招标应当采用三方比价、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等依法合规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达到本办法规定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未达到区级部门规定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需由项目科室提出,通过镇党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和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一)工程类项目项目金额采购和招标方式050万(不含50万)三方比价50400万(不含400万)竞争性磋商400万以上公开招标(二)货物类项目项目金额采购和招标方式050万(不含50万)三方比价50万以上公开招标(三)服务类项目(同货物类项目)项目金额采购和招标方式050万(不含50万)三方比价50万以上公开招标第四章采购和招标流程第一节采购和招标申请的提出第十三条项目科室在启动招标前,应填写《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附件2),履行事前申请审批程序,同时附党委会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材料,明确预算项目编号、招标对象、金额、标准等详细内容,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政府招标程序。第二节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程序第十四条三方比价:1.三方比价范围:项目科室根据具体项目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是否进行三方比价。2.确定被询价的服务单位名单。项目科室根据采购和招标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服务单位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3.询价。项目科室要求被询价的服务单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4.确定成交服务单位。项目科室根据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拟定成交服务单位,依有关规定提请党委会审议,履行审批手续确定服务单位,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单位。第十五条竞争性磋商:1.项目科室和招标代理机构应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项目科室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项目科室实际需求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3.其他具体要求遵循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开招标:1.镇重点项目工作专班组织项目科室、招标代理公司召开工作对接会,明确项目科室与代理机构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对接记录》(附件3)的填写工作;2.招标代理机构配合项目科室制定招标文件,项目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招标文件中的需求内容及评分标准;3.项目科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4.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5.项目科室配合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指派代表参加评标、监标工作。6.中标服务商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向其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网站发布中标结果。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镇重点项目工作专班作为北小营镇采购、招标工作的管理部门。如发现问题,第一时间报告至顺义区监察委员会派出北小营镇监察办公室。第十八条中标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因故给本镇工作造成损失的,镇政府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责任。第十九条招标活动中,项目科室代表及相关人员与服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评标专家、谈判、磋商、询价人员等。第二十条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北京市和顺义区有关规定处理。因履行政府招标合同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重点项目工作专班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北小营镇各村相关业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居委会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涉及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和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工作,按照区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并落实。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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