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疏解一般制造业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政策文号:通政发〔2018〕29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疏解非首都功能产业,加强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需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区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予以统筹安排。第三条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年度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预算。区经济信息化委会负责制定疏解一般制造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开展疏解退出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统筹安排。区环保局负责提供疏解退出企业的污染物减排量数据。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疏解退出企业的能源节约量数据。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负责上报本属地范围内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年度计划,组织属地范围内列入年度计划的企业按规定完成疏解退出,按要求向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疏解退出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第二章奖励对象及标准第四条奖励对象奖励对象须为工业企业,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须在通州区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通州区合法生产经营的;(二)列入疏解一般制造业年度计划,且通过疏解工作验收的;(三)整体未享受过拆迁补偿政策的。第五条奖励标准(一)对于能够提供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的疏解退出企业,按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加权计算,分档确定奖励资金。能源节约量(Es):是指企业疏解退出所减少的年综合能源消耗量。污染物减排量(Pr):是指企业疏解退出所减少的年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总和。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数据为企业近三年数据中任选一年数据,指标数据由区统计局和区环保局审核确定,未经审核确定的数据均以零计。各项奖励指标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分值:标准分值12345能源节约量(Es)(吨标准煤)5≦Es≦5005002000污染物减排量(Pr)(吨)0.1≦Pr≦118综合奖励得分(S)为各奖励指标分值加权之和,即:S=0.4*Es+0.6*Pr。根据综合奖励得分(S),按如下标准确定企业退出奖励额度(E):企业得分(S)1≦S<1.51.5≦S<22≦S<2.52.5≦S<3.53.5≦S<4.5S≧4.5奖励额度(E)(万元)50100150200250300(二)对于不能提供能源节约量和污染物减排量的疏解退出企业,区财政按疏解退出企业的收入贡献、用工人数和占地规模三项指标的综合情况给予奖励。收入贡献、用工人数和占地规模数据为企业近三年数据中任选一年数据。各项奖励指标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分值:标准分值102030405060708090100收入贡献(Tc)(万元)1≦Tc<55≦Tc<1010≦Tc<2020≦Tc<3030≦Tc<6060≦Tc<100100≦Tc<150150≦Tc<300300≦Tc<500Tc≧500用工人数(Ne)(人)2≦Ne<1010≦Ne<2525≦Ne<5050≦Ne<7070≦Ne<9090≦Ne<100100≦Ne<110110≦Ne<120120≦Ne<130Ne≧130占地面积(Oa)(亩)1≦Oa<55≦Oa<1010≦Oa<2020≦Oa<3030≦Oa<4040≦Oa<6060≦Oa<8080≦Oa<100100≦Oa<120Oa≧120企业综合得分等于收入贡献、用工人数、占地面积三项得分相加之和,即:S=Tc+Ne+Oa。根据综合得分(S),按如下标准确定疏解退出企业奖励额度(E):企业得分(S)10≦S<8080≦S<100100≦S<120120≦S<150150≦S<180180≦S<210210≦S<240S≧240奖励金额(E)(万元)15305060100140170210其中三项指标有缺项的,每缺一项奖励金额相应扣除5万元。(三)对于以往享受过环节退出奖励资金的企业要扣除相应的奖励额度。第六条对于节能减排贡献特别大、情况特殊的重点企业,经区政府批准,疏解退出奖励方式、额度和标准另行确定。第三章奖励资金管理程序第七条奖励资金申请程序奖励资金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要求向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年度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一)《20年乡镇(街道)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1)。(二)申请主体单位填报的《疏解一般制造业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三)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企业通过疏解验收的书面确认文件。(四)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1.区环保局出具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证明,区统计局出具的企业能源节约量证明;或区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年度缴税证明,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企业用地证明。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复印件及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3、除注销类企业外,疏解退出类企业须出具《永久停产承诺书》。(五)其它证明材料。上述由企业提供的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八条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上报的材料核算对企业的奖励金额,并拟订疏解退出企业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第九条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过程中反映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与疏解退出企业奖励名单一起上报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决策。第十条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对疏解退出企业奖励名单进行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区经济信息化委,由区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奖励结果分配至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将奖励资金拨付企业或企业指定的合法方。第十一条奖励资金应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产业调整退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工业调整退出工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通政发〔201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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