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关于印发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8日
政策文号:通政办发〔2019〕8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京办发〔2018〕5号)和《北京市通州区委办公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意见(20182020年)>的通知》(京通办发〔2018〕23号)的精神,规范通州区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美丽乡村建设是落实副中心战略功能定位的重点工作之一,旨在通过不断提升通州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建设绿色、宜居、人文、智慧的城市副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第三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指市级和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的资金。第四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围绕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行动计划和实施意见,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五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由乡镇上报、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审,报区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各乡镇政府将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实施方案及管护台账上报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美丽乡村办”),区美丽乡村办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统筹安排项目联审,报区联席会议审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区美丽乡村办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协调部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单位;各乡镇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第七条区美丽乡村办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完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工作计划,成立联席会议等协调机构,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宣传引导,抓好组织实施。(二)落实美丽乡村建设有关事前统筹指导、事中监管、事后验收和项目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各乡(镇)、村建立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台账。(三)建立美丽乡村建设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乡(镇)、村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四)组织各乡(镇)、村编制美丽乡村建设村庄规划和实施方案。(五)推行政府、村集体、村民“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按照“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要求,建立美丽乡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建管并用,确保基础设施长效运维。(六)按要求按时限向市相关部门报告各项工作台账和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七)搭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监督举报平台。第八条各乡镇政府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对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安全负责。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依据区级下达的美丽乡村建设计划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各村的村庄规划及实施方案。(二)制定本乡(镇)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依据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实施方案及管护台账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四)组织各村依法有序、积极稳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五)按要求按时限向区相关部门报告各项工作台账和本乡(镇)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第三章专项资金来源与用途第九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主要来源是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资金。第十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1.编制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实施方案;2.农村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及村容村貌整治等;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公共卫生厕所和户厕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及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供水排水管网及污水收集项目建设、村庄环卫设施建设及其他村庄建设项目等;4.危房改造及农宅抗震节能工作;5.各乡镇年度管护台账内的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支出。第十一条资金预算和使用按照《通州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政策》执行。第四章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审批和拨付第十二条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为建设资金、管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三类。第十三条各类资金的使用均需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使用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申请拨付的程序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资金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内部资金拨付审批流程执行,涉及“三重一大”的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资金分四批拨付,分别为启动资金、进度资金、核算资金及结算资金。1.预拨启动资金。区美丽乡村办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启动资金预拨方案,报区联席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2.拨付进度资金。区美丽乡村办根据各乡(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度情况,制定进度资金拨付方案,报区联席会议通过后,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3.申请核算资金。各乡(镇)完成美丽乡村建设任务并通过乡(镇)级验收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标准对相应的建设内容进行审核,出具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单;由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牵头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财务及工程资料齐全完整并经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安排拨付核算资金,最高拨付至总额的80%。4.申请结算资金。区美丽乡村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完工的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完工项目进行审计。完工项目验收及财务审计合格并通过市级验收合格的,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第十五条管护项目资金分两批拨付。1.根据各村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及管护台账,各乡(镇)提交资金申请,区级按程序拨付第一批管护项目专项资金。2.根据各乡(镇)年中检查、年底考核清算,区级依据市、区资金到位情况拨付第二批管护项目专项资金。第十六条其他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需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使用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提交相关文件或预算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第五章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乡(镇)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规定,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对列入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需实行招投标的项目,需依法依规执行招投标程序。第十八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应严格遵守规划要求,适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美丽乡村创建任务符合实际需要。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执行。第二十条政府债券资金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8〕34号)执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在债券发行当年内支出完毕,并按时向区财政局上报债券支出进度并对上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债券资金以实际支出为准,严禁“以拨代支”。债券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区财政局将债券项目情况、债券支出相关信息及原始凭证电子档案逐笔录入或上传至北京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政府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形成实物工作量,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债券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支出用途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乡镇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及政府债券资金分别设立明细账核算、专款专用,完善资金审批流程,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效果。第二十二条乡镇应及时对专项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统计,根据区美丽乡村办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情况表。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村办公经费和开支;(二)各种人员经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四)购置办公设备、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及相关支出;(五)其他与本办法第十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第六章专项资金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区美丽乡村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确保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科学、管理规范,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十七条相关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项目,严格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不符合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项目及时纠正。第二十八条区美丽乡村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抽验并迎接市级验收,适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创建结果进行核查验收,并接受市、区两级检查监督。第二十九条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一)同一项目在不同资金渠道中重复申报立项;(二)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四)拒不接受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五)其它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为试行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将随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