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通州区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区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借、用、管、还”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明确各阶段管理要求和职责分工,完善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北京市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债券是指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其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第三条专项债券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项目联审机制、资金监管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等,对专项债券从项目储备、需求申报、债券发行,到债券资金拨付使用、项目建设运营、资产管理以及债券清偿等各阶段进行管理,明确具体工作及要求,强化预算及绩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防范各类风险。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财政局是本区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牵头实施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和完善本区专项债券管理制度;(二)开展本区专项债券额度管理和预算管理工作;(三)组织开展本区专项债券的项目储备、申报、发行资料准备、接收转贷资金、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管理、还本付息资金的上解及债券信息公开等工作;(四)开展本区债务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五)其他专项债券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分管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指导分管领域专项债券项目的储备与需求申报;(二)审核分管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的必要性、申报信息完整性和项目手续规范性;(三)对分管专项债券项目的资金使用、建设运营及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四)协调、落实分管专项债券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督促以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券的项目单位按要求归集、上缴偿债资金;(五)组织开展分管专项债券项目成本控制及绩效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在履行项目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负责按要求配合区财政局共同做好本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审核、储备及需求申报等工作。第七条项目单位是专项债券项目的申报主体,具体工作包括:专项债券项目申报、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材料准备、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运营、资产管理、成本控制、绩效管理、专项债券存续期信息公开、偿债资金的归集、上缴、项目档案归集等工作,对项目信息真实性负责。第三章额度及预算管理第八条专项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落实限额管理具体要求。第九条专项债券额度申请以项目融资需求为前提,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财政局统筹考虑宏观调控政策、建设需求、债务风险、债务管理绩效情况等因素,在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债券新增限额内研究提出需求清单。第十条专项债券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及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依法依规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及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工作。第四章项目储备第十一条专项债券支持方向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卫生健康、教育、科学、文化旅游、能源、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粮油物资储备、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等领域,优先考虑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发展规划要求的重点项目。具体支持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建立和完善专项债券项目库,对项目入库、维护、退库实行动态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库包括储备项目库、备选项目库和执行项目库。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经申请可进入储备项目库,经过联审确定符合发债条件的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债券成功发行后进入执行项目库。第十三条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入库基本条件为:(一)项目为政府有投资责任的公益性项目;(二)项目符合专项债券支持方向;(三)项目应具备一定收益性,预期能够实现稳定的收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应当能够偿还债券本息;(四)项目较为成熟、立项审批及开工前各项手续合法合规;(五)项目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第十四条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入库实行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汇总的入库机制,具体如下:(一)项目单位提交项目入库申请表,经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同意后纳入储备项目库。(二)入库申请表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立项审批情况、项目概算、建设周期、开工年度、主管部门等)、专项债券资金需求、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情况等基础信息。(三)符合储备项目库入库条件的项目可随时申请入库。第十五条项目发生如下情况可移出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一)审查发现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二)项目不再需要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筹集资金的;(三)项目进入备选项目库的。第五章需求申报第十六条根据市财政局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需求申报工作的要求及时间安排,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本区专项债券融资需求清单,经区政府批准后报送至市财政局。符合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第十七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市规自委通州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对申报项目发行专项债券的必要性、手续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融资收益平衡情况进行联审,提出拟发债项目和债券资金需求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城市副中心手续齐全条件成熟的重点项目,以及已发行专项债券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需求,原则上予以优先保障。第六章债券发行准备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专项债券发行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开展专项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工作。项目单位按要求报送项目披露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区财政局汇总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项目信息披露文件包括由项目单位编制的“专项债券募投项目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报告”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债券首次发行后,项目即进入执行项目库管理。第七章债券资金使用及监管第十九条区财政局接收市财政局专项债券转贷资金后,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第二十条为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专项债券转贷资金到账前,区财政局可根据债券对应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用款需求,在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内,通过库款先行垫付债券资金,转贷资金到账后及时回补库款。第二十一条专项债券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约定的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项目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会同项目单位制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加强债券资金监管。第八章项目建设运营及资产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保项目如期、保质保量建成,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采购、施工、质检、安全与环保、验收等环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第二十三条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应合法合规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项目资产进行封闭运营。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开展规范、合理经营,确保实现预期收入。运营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运营成本,每年度终了编制项目年度运营情况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严格区分专项债券资金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与其他资产,对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单独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应加强专项债券形成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在专项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注入企业。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九章债券清偿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局按照专项债券发行约定,统一办理还本付息、支付发行及相关费用。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按照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北京市政府债券代发和转贷协议》执行。每年年末,区财政局制定下一年度专项债券偿债计划,明确各专项债券项目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金额,并纳入下一年度的预算管理。第二十六条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专项债券偿债计划,提前做好偿债规划,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为偿债资金来源的,区财政局统筹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以专项收入为偿债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单位做好债券存续期内各年度收入归集计划,监督项目单位每年按计划归集资金,专门用于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不晚于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日前1个月,将偿债资金足额缴入市级国库。第二十七条因市场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取得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或以上收入不足以覆盖债券本金,出现偿债困难时,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根据《通州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第十章信息公开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组织专项债券发行及使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工作,随同预决算公开专项债券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做好债券发行信息披露材料准备及存续期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九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应不迟于6月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建设进度及运营情况、截至上年末专项债券项目收益及对应形成的资产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三十条专项债券存续期内,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的重大事项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补救措施,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财政局报告,由市财政局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第十一章绩效管理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绩效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专项债券资金绩效管理应突出专项债券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债务风险为目标,以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运营情况、项目收益实现情况以及融资和收益平衡方案执行情况为重点。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并作为申报债券需求的前置条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绩效目标的适当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专项债券项目执行阶段,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对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运行监控。区财政局主要关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资金支出进度,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重点关注项目运行情况,项目单位应在内控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切实优化项目管理,加强成本管控。第三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开展财政评价。抽查和财政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预算的参考依据。第十二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五条区财政局对本区举债规模进行总体控制。在充分考虑财政实力、存量债务情况、项目情况及资金需求基础上,制定本区专项债券发行中长期规划,科学合理申请专项债券发行额度。第三十六条区财政局制定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债务风险评估。第三十七条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专项债券使用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审计、财政部北京监管局核查、人大审查监督和社会监督。项目单位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收入情况以及项目运营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和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信息披露内容和相关协议约定的行为的,各单位应及时整改。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财政部北京监管局等监管部门在审计或检查中发现的任意改变专项债券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九条在项目建设运营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于项目建设运营中存在的以下情形,区财政局将作为影响专项债券管理的重大事项,在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通报:(一)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未如期建成的;(二)在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运营、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要求的;(三)项目偿债资金未按要求归集到位的;(四)其他严重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的行为。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