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政策文号:西财资产〔2023〕473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工作,切实承担资产处置主体责任。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捐赠、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损失核销(报损)等。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三)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市、区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处置国有资产的原则(一)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二)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源共享、循环利用机制。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方式第一节无偿划转(调拨)第八条无偿划转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五)跨级次、跨区域无偿划转资产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及区委、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节捐赠第十条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于捐赠。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区委、区政府或市相关部门捐赠意向的批文或会议纪要,接受资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能够证明接受单位性质的文件,并说明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三)其他相关材料。第三节转让(出售)第十二条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不适合拍卖、公开招标或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以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区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四节置换第十四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置换双方涉及的资产,应当以区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四)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五节报废第十六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严控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报废。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1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资产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单位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具有专业用途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设备,需提供行业有关标准、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六)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通用设备资产,需提供资产照片、维修支出记录、单位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六节损失核销(报损)第十八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四)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及处置资产明细;(三)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四)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五)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按照《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试行)》(西财资产〔2020〕484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审批权限(一)主管部门审批权限1.单位账面价值10万元(不含)以下、批量账面价值20万元(不含)以下的到期资产报废(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2.本部门内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限金额(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二)区财政局审批权限1.单位账面价值10万元(含)以上、批量账面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到期资产报废;2.除正常到期报废,账面价值500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处置;3.对车辆的处置。(三)区政府审批权限1.除正常到期报废,账面价值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2.对房屋建筑物、土地、货币性资产损失的处置;3.跨级次、跨区域及捐赠资产的处置;4.采取非公开方式转让资产的处置;5.因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下的资产处置;6.其他重大事项需要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处置。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一)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处置申请,经本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二级单位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批权限内事项进行审批,权限外事项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三)区财政局审核/审批。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核,对审批权限内事项进行审批,权限外事项提出具体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四)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对区财政局报送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批。第四章公开处置及处置收入第二十四条对经批准需公开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报送至有资质的资产处置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其中报废实物资产的处置由区财政局集中委托资产处置机构统一办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在与资产处置机构办理资产交接前,各单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第二十五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第二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第二十七条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处置管理办法,自主处置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处置收入及时上缴国库。第五章账务处理第二十八条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由资产处置机构出具的处置证明材料,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相关账务调整工作必须在批复下达当年年终前全部完成。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无规定则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财资产〔2018〕257号)、《西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西财资产〔2018〕265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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