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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批转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08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延庆县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完成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县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本办法所称“一级预算部门”,是指与县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一级预算部门”所属的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预算单位;所称“项目部门”,是一级预算部门和项目单位两者统称;所称“部门预算管理科室”,是指县财政局内部设立的为不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负责部门预算管理的业务科室。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三)坚持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四)规范、细化原则。项目编制要明细到项目要素的支出细目;预算编制要明细到政府预算收支“目”级科目;采购项目预算的编制要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明细项目。(五)完整性原则。项目的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考评,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六)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和项目预期成果的大小及时效进行排序。(七)追踪问效、绩效考评的原则。项目执行过程中,县财政局和项目部门及时对资金使用进行追踪问效;项目结束后,及时对项目成果及其影响进行综合性的考核与评价。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管理职责(一)项目单位职责:所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单位发展规划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规范、细化、完整,不漏报、不虚报,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数据上报一级预算部门。(二)一级预算部门职责: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根据部门工作重点和事业发展规划择优遴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项目的预算申请数,调整排序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县财政局。(三)财政部门职责: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合理性和规范性审核,组织评审;对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明细项目审核,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分部门排序、汇总,并结合年度财力状况调整预算申请数和项目排序方案,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第二章项目分类第六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一般性项目。第七条经常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会议、培训类项目,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物业管理费类项目,印刷类项目,宣传、活动类项目,房租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和其他经常类项目。(一)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业务会议,举办学习班开展培训、研讨活动等项目。(二)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课题调研,规划,引进学科带头人等项目。(三)信息化运行维护类项目: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维修、软件和数据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服务、通信服务、零配件费用支出项目。(四)物业管理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社会机构进行办公用房的保安、公用区域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等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项目。(五)印刷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大宗印刷项目。(六)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在基本支出范围外发生的宣传、活动项目。包括:在媒体刊登广告、制作宣传资料、举办记者招待会等。(七)房租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正常工作,承租办公场所的房租项目。(八)执法办案类项目:是指政法部门和具有执法依据的专设执法机构,为履行职能在基本支出范围外支出的执法服装费、罚没物品的仓储保管和销毁费用及举报奖励等。(九)其他经常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经常性支出项目。第八条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包括:工程修缮类项目、大中型工程修缮类项目前期费项目、购置类项目、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开办费类项目、大型会议类项目、活动类项目、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项目。(一)工程修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对自管房或本单位管理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进行修缮、维护、装修、改造及房屋配套专项设备及附属设备修理、维护,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二)大中型工程修缮类项目前期费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大中型工程修缮类项目前所发生的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费、勘查设计费等前期费用支出。(三)购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办公车辆购置,办公家具、办公设备购置,专用材料购置,专用工具和仪器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及其他大宗货物购置项目。(四)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电子政务工程、信息化网络改造等支出。(五)开办费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新成立、入驻新办公场所必需的,包括清扫费用,搬家费用且按规定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涉及工程修缮类、购置类项目和信息系统改造类项目中的明细项目。(六)大型会议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的全国性、全市性会议、培训项目。(七)活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市性活动项目。(八)经济结构调整类项目:是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济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包括:商业区改造升级、贴息补助等。(九)环境综合整治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综合整治所发生的费用支出项目。包括:居民拆迁、单位拆迁、拆除工程、拆除服务、拆除评估、市政修复等费用支出。(十)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的管理规定,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十一)其他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一般性支出项目。第三章项目库管理第九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系统。项目库由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并实行分级管理。第十条项目库分为部门项目库和县财政局项目库。(一)部门项目库是一级预算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职责,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汇总后设立,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部门项目库分为部门上报项目库和部门备选项目库。部门上报项目库,管理拟申请由当年预算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部门备选项目库。管理项目单位申报并经一级预算部门确定,但综合平衡后未能上报县财政局的项目。(二)县财政局项目库是县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状况,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汇总后设立,由县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进行管理。县财政局项目库分为财政下达项目库和财政备选项目库。财政下达项目库,管理当年预算已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财政备选项目库,管理经主管部门和部门预算管理科确定,但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第十一条项目排序原则(一)县委县政府已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的项目优先排序。(二)上年度已实施的延续项目优先排序。(三)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遴选排序。(四)县财政局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进行排序。第十二条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部门可同时申报当年和下年度的项目,当年备选项目年终未能下达的以及延续项目,经项目部门确认并重新排序后,作为所申报的下年度项目。连续两年未安排的备选项目不再滚动。第四章项目申报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供给的方向、范围。(二)符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规划。(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指以前年度预算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执行的项目。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第十六条项目申报要求(一)申报项目要有充分、合理的立项依据。(二)新增项目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填报相应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依据。(三)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预算金额没有变化的,可不再填报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并附相关材料依据。(四)申报一般性项目和经常性项目中的“信息化运行维护类”等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做好由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项目资料、申报依据等前期准备工作。(五)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按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要求明确到具体采购项目,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项目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分级管理、逐级上报。一级预算部门要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综合平衡、汇总排序后上报县财政局。第五章项目审核第十八条县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申报是否符合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和部门及单位的发展规划。(二)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申报程序是否规范、申报预算是否合理、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第十九条县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县财政局项目库,由县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各业务科室综合平衡后,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款)确定分部门排序方案。第二十条对申请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一级预算部门组织专家或评审机构进行评估论证。第六章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部门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方案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一级预算部门报送的预算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第二十三条一级预算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预算执行。第二十四条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消、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并列入县级部门项目库和县财政局项目库。第七章项目决算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工程修缮类项目应编报竣工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一级预算部门,一级预算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抽审。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调整单位项目预算。第八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一级预算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县财政局和一级预算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九条纳入部门预算的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局项目库。第三十条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企业,执行本办法有关项目申报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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