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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延庆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延政发〔2021〕21号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本细则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细则。对区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第五条区政府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和职责权限,结合本区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经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本年度第一季度内编制完成。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六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会议安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决策后评估,履行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和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区司法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区政务服务局负责指导决策承办单位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的信息公开、公布和解读工作。第二章决策动议第七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区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部门研究论证;(二)区政府所属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八条区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制定依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起草说明以及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条决策事项涉及区政府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走访、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组织民主协商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不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予以注明,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决策事项涉及企业、行业和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可以通过区工商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协会的意见,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第十三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或单位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时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一)决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据、起草说明等;(二)公众提出意见建议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决策承办单位的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四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对较为集中的意见建议未予采纳的,应公开说明理由。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七条制定或者执行本区公共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一)涉及较强专业性、技术性内容;(二)除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流程外,规定有关奖励、扶持措施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的;(三)可能导致重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大幅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四)其他涉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对社会公众权益影响重大的。第十八条专家论证方式、内容、流程:(一)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二)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等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方案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三)论证专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对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因素开展研究论证。(四)论证专家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论证问题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署名、盖章;(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研究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并将其吸收纳入决策方案。对专家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理由,应当向论证专家反馈。(六)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承担保密义务。第十九条区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论证专家库,广泛吸收各专业领域的专家,也可以使用市级专家库。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第二十一条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单位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二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以及对决策风险的分析意见;(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五)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等级及影响;(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第二十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矛盾纠纷、公共安全、内部安全等问题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按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影响或风险的大小,及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并将风险评估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区政府审议。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五条决策草案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报送区司法局审查前,应当先行经本单位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第二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材料应包括:(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及借鉴经验的相关资料,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三)征求意见汇总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争议意见协调情况等相关材料,已进行了公示、听证的,还需提交公示、听证材料;(四)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时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决策草案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在审查中发现重大疑难问题或专业技术问题需深入征求意见的,区司法局可以邀请决策承办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直接参与论证和审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条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背景材料;(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四)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意见分歧等情况说明材料;(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根据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区政府安排会议时,可以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列席会议。第三十二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区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延政发〔2019〕13号)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决策公布和解读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在本区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第九章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区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等全过程通过一定的载体形成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记录材料进行归档管理。第三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包括决策启动、调查研究、草案拟订、研究修改和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的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的完整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始终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主要采取收集、整理、制作、保管等方式,将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以文字、图表、音像等表现形式并通过书面资料、电子数据等载体进行固定和留存,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第三十八条区政府会议研究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参加人员、意见建议、分歧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会议录音整理材料等一并归档。第三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等工作;其他配合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参与或者协办有关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统一移交给决策承办单位归集和保管。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档案局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职责。第四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二)决策草案涉及有关单位职责权限的职责划分或者任务分工的依据;(三)决策内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理由说明以及有关单位的复函;(五)按照有关要求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规定资料,公众参与反馈意见汇总和处理情况说明;(六)合法性审查意见;(七)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八)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九)档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规定和责任单位认为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全过程记录有关材料按照不同决策事项单独立卷保存,并在决策草案办结后次年第一季度移交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进行归档。归档时交接双方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查归档材料质量,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收登记的交接手续。归档材料在完成交接后,由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承担组织开展档案管理工作。第十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四十二条区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决策执行的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跟踪决策执行过程,分析决策执行的实际效果,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第四十三条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二)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三)决策承办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第四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第四十六条启动决策后评估的,应当形成正式的评估结论,决策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七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区政府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制度。第四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条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一条承担重大行政决策评估、论证等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区政府所属部门、各街道乡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7日印发的《延庆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延政发〔2010〕23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区政府制定的决策程序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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