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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管理,规范资助工作流程,提高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昌平区学生资助制度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坚持依法认定、精准资助、以人为本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昌平区教委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各中小学生(幼儿)的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基层学校(园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工作要求,确保所有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政策的学生依法享受学生资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第四条昌平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区级财政资金,并在下达资金时,明确资金来源(中央、市、区)、资助明细项目和支出科目,保障本区受助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本区各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校长、各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学校(幼儿园)应当成立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学生资助工作制度,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第六条各基层学校(幼儿园)应在昌平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资助申请、审核、公示和认定工作,及时发放资助资金,保护受助学生的合法权益;认真填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和“北京市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确保系统信息数据准确;积极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开展资助育人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学生资助政策,并接受市、区两级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受助学生资格认定第七条政策宣传与普查登记。每学期开学初,各基层学校(园所)应当将国家和北京市学生资助政策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并通知至每一位学生及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明确受助学生类别、受助金额及申报条件,同时对所有学生进行普查登记。第八条受助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适龄儿童或者青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校、职业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资格认定。逐步建立并完善各职能部门参与的审核认定机制。被申请学校(园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学生资助政策,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拟受助学生名单经本级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学校(园所)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学校(园所)应将受助学生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教委主管业务科室审核备案。第三章资金管理与发放第十条资助经费来源包括中央、市、区三级财政预算安排,幼儿园、普通高中校、职业高中按照比例从事业收入(学费)中提取的资金以及来自社会的捐赠。第十一条区教委按照资助明细项目和支出科目编制年度预算,每年10月份做下一年度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申报工作,经区财政预算批复后,于下一年度的春季学期初和秋季学期初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学校(幼儿园)。第十二条各基层学校应按照校级收取申请材料并初审、区教委复核,复核通过即实施发放的工作流程,将学生资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第十三条奖学金需一次性发放;助学金和生活补助需按月发放;助学补助资金需按学期发放。免保教费、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等需直接免除,除有相关文件规定之外,不得通过先收后退的方式落实资助政策。第十四条各基层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并结合学生考勤情况落实资助政策。对于学生因请假、转学等情况需调整发放补助资金的,要经本级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示等必要流程,涉及的资金要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第十五条学生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助资金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助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各基层学校(幼儿园)入账时要分账核算,记账凭证和原始材料要清晰、完整,确保账务管理规范健全,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各基层学校(幼儿园)应留存资助资金发放签收底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区财政局、区教委根据学校(幼儿园)结余资金和资助需求据实下达拨付当年资助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区教委统计上年各项资助资金支出和结余情况报区财政局。市级财政下达的各项资助资金当年未支出,可按原项目结转使用1年;区级财政下达的资助资金在规定使用期限内未用完的由区财政统筹。第四章资助档案归集第十七条区教委各基层学校(园所)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记录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具体工作依照《昌平区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八条区教委将按照本实施细则及《昌平区学生资助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对各基层学校(园所)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九条区教委将资助资金监管纳入本单位年度专项审计,定期抽查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发放。第二十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行为,经查证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昌平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学生”包括在园幼儿。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昌平区教委和昌平区财政局按职能负责解释和修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昌平区学生资助工作执行政策范围和标准一、学前教育阶段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儿童(在幼儿信息系统内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免交保教费(最高不超过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适龄儿童。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的适龄儿童。4.持有残联发放《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5.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在全国资助平台中央下发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名单中,或持有县级(包含)以上教育、扶贫等有关部门盖章的《扶贫手册》,或持有县级(包含)以上地方政府开具的证明材料)。二、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三免两补”政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资助:(一)“三免”。对具有本市学籍的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除义务教育借读费。(二)寄宿生生活补助。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学籍的四类寄宿学生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月300元,初中每人每月36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同时免收住宿费。具体四类学生包括: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中小学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寄宿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具有本市学籍在十个远郊区公办农村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寄宿学生;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工读学校就读的寄宿学生。(三)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人每月150元,初中每人每月18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补助对象包括:具有本市学籍的建档立卡学生;具有本市学籍的在我市特殊学校就读和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非寄宿学生;具有本市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具有本市学籍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四)助学补助。具有本市学籍,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含随班就读学生)、工读学生及户籍在北京市山区的学生,按照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助学补助。三、普通高中阶段(一)国家资助和北京市资助。国家资助包括助学金、免交学费。北京市资助包括免教科书费(国家课程规定的教材)、住宿生免住宿费。经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的高中阶段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需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3.特困供养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4.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出具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5.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由申请学生所在学校向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函确认;6.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出具《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7.残疾学生出具《残疾证》;8.残疾人子女出具学生父母的《残疾证》和户口本;9.烈士子女出具本人户口本、其直系家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或《烈士光荣证》;10.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出具《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户口本、出生证,如户口本、出生证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需提交户籍派出所或牺牲民警所在单位开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1.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出具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12.低收入农户学生出具《北京市低收入农户登记卡》发放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为每生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用于享受政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支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免交学费,免教科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在新疆内高班就读的学生已按规定享受免伙食费、书本资料费、校服费等资助,不再享受高中助学金。各普通高中校要为每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二)免除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等四类学生的学杂费。(三)北京市宏志奖学金对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家庭子女、享受社会优抚待遇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乐于助人,学业成绩优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均有资格参加评选(不含在宏志中学和宏志班就读的学生)。昌平区教委每学年春季学期组织评选宏志奖学金。区教委根据各校在校生总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每年对各高中校的奖励名额进行分配。获得北京市宏志奖学金的学生,每生奖励2000元,免交奖励当年学费。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包括免除学费、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和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其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区财政承担,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北京市政府奖学金由市财政承担。(一)免除学费在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北京市正式职高学籍的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农村家庭学生、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学生,每生每学年免除学费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800元,按学期进行申请和评定。同一学期内,学生只在一个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中途转学的,不能再次享受新学校免学费政策。(二)国家助学金在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北京市正式职高学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重残学生及重残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涉农专业学生、低收入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资助二等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每年2500元,二等助学金每年1800元。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发放10个月。(三)中职国家奖学金具有北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正式学籍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积极上进,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一次性发放。中职国家奖学金、北京市政府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四)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具有北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积极上进,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可申请北京市政府奖学金:1.上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且无不及格科目或所学课程成绩均为优良等级以上;2.上一学年内在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且学习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情况;3.上一学年内获市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且学习成绩原则上无不及格情况;4.上一学年内未参加顶岗实习。北京市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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