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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印发《东城区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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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东城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26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立足东城区“金融+总部+科创”产业发展主体范式,引导“科技回归都市”,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东城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东城区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是指符合东城区功能定位和产业方向,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硅巷科创园是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门服务团队,主要为科技企业以及创业团队直接或间接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的服务机构。硅巷驿站是指单个空间较小,但若干较小空间聚集,形成产业集聚,达到与硅巷科创园同等性质、同等效果的区域,按照硅巷科创园同等对待。第四条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参与、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标准、动态调整的原则。第五条区科信局负责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他方面的管理事项按原渠道进行。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位于东城区范围内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服务领域应属于信息软件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以及科技与文化、金融等其他产业融合业态。(二)能够为入驻企业直接或间接提供创业导师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供应链服务、市场资源对接服务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务。(三)场所原则上应为运营机构自有或租期3年以上。应为入驻企业提供通讯、宽带等必需的办公条件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硅巷科创园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硅巷驿站内单个空间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含),空间个数不低于2个(含)。(四)每年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含)。(五)原则上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或引进社会资本进行项目投资。(六)运营团队专业化、职业化,团队成员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鼓励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相关行业背景和创业经历的专业人才加入,不断提升运营团队专业化水平。(七)在东城区域内注册的入驻企业应不少于全部入驻企业的80%。鼓励吸引企业落户东城区。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记录与入驻企业联络沟通和提供服务情况。(八)区科信局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入驻企业及所开展业务应社会风险可控。第三章申报与管理第七条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的申报与管理:(一)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硅巷科创园申报材料由申报机构提交,硅巷驿站申报材料由牵头申报机构汇总后统一提交,申请机构应提交如下材料:1.东城区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认定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硅巷驿站应提供所有机构的材料,下同);3.开展第二章第六条第二项所指的各类服务的说明材料,入驻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4.前三年工作总结和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6.提供运营机构信用报告(“信用中国”网站下载);7.区科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区科信局每年定期受理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认定申报,并组织评审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通过东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科信局组织核查,属实的不予认定;无异议的,由区科信局发布名单予以确认,并授予标牌。第九条评定为东城区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的,可以申请享受东城区有关政策。第十条区科信局对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复核不合格的机构,经整改后,6个月内可提出再复核申请,满足条件的可复核通过;未提出再复核申请或整改不满足条件的,取消其认定资格。第十一条经认定的硅巷科创园、硅巷驿站的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运营主体、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区科信局备案,触发认定条件的,由区科信局再次确认其资格。第十二条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经营场地迁出东城区的运营机构,自迁出之日起取消其硅巷科创园或硅巷驿站认定资格;如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信局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1.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有影响公正评审行为的;2.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逾期未向区科信局报告的;3.以硅巷科创园或硅巷驿站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违法经营,或其他与认定有关事项被依法追究责任的;4.运营主体停止运营或被依法终止或自行要求取消的。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失信行为等有关事项。6.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认定的机构应按规定每年向区科信局报送年度发展情况。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和政府部门所需经济数据,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区科信局将根据不定期走访、报送的调研数据和总结报告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认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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