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关于印发《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东人社发〔2019〕307号 有效性:有效
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定点培训机构,各相关单位:现将《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2019年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首都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给予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8〕10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活费补贴为《关于给予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8〕101号)中规定的培训期间的生活补贴。第三条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包括东城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东城区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4050”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残疾人员和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活费补贴范围人员在我区市级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领取生活费补贴,作为其参加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餐费等基本生活补助。第五条生活费补贴按照每人每天60元标准,根据实际参加培训天数予以发放,补贴额度最高300元。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列支。第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天向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开班申请,并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并在培训过程中严格落实考勤管理制度。第七条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将检查记录留档。第八条定点培训机构在符合条件的参培人员取得结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先行向学员发放生活费补贴,并由学员本人签字确认并留档备查。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向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申请生活费补贴。第九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1.东城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资金申请(见附件1);2.东城区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领取明细表(见附件2);3.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条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对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在“数字东城”网站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拨付生活费补贴资金。第十一条定点培训机构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生活费补贴资金的,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区财政局追回其违规所得资金,按照违反《东城区补贴培训协议》的情形予以处理,并追究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东城区就业困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发〔2013〕14号)同时废止。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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