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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老城平房翻改建及修缮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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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9日 有效性:有效
为单位,针对所有应修缮部位应修尽修的工程。第二十三条修缮实施程序采取属地街道登记方式进行。(一)大修、中修、小修、综合维修,由产权单位(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报街道办事处登记;(二)街道办事处组织责任规划师指导修缮登记材料,并由责任规划师出具书面意见,街道办事处结合责任规划师意见对产权单位(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或产权人提出保护建议。第二十四条街道办事处结合登记情况对修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于未登记的,街道办事处及时要求登记,对于修缮过程中经核实认定已形成违法建设事实的,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遇复杂情况可通过街道吹哨方式进行部门会商。第二十五条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房屋管理局按照《北京老城保护房屋修缮技术导则(2019版)》(京建法〔2020〕3号)会同区规划和自然主管部门定期对责任规划师进行修缮技术标准培训。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居民、在地住户进行修缮宣传管理。第五章违法行为查处第二十六条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第二十七条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工作,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为行政执法机关)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二)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未按照前述规划文件内容进行建设的;(三)其他不属于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的情形。街道办事处负责下列情形的查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等规划文件但进行建设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首先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及时查处;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职责范围的,在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将案件线索移送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同时发现有违反其他法律规定情况的,应当在2日内通报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搭建、开挖违法建设的,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在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第三十一条对街道办事处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政府依法责成街道办事处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已建成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限期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及逾期未拆除或者回填的情况报告区政府,区政府责成违法建设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作出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并组织实施。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现有建筑物外部装修参照建设工程办理。第三十三条《东城区老城平房翻改建及修缮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城区旧城平房翻改建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东政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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