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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向街道办事处下放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执法权限划分的决定》《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定(试行)》和《东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30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积极推动综合执法改革,保障街道办事处行使好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开展执法活动,并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指定管辖是指在管辖权存在争议等情况下由区政府指定一个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某一案件行使行政执法管辖权的活动。第四条本规定中的指定管辖适用于下放到街道办事处并由其行使的全部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以下情形应当指定管辖:(一)街道办事处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或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二)街道办事处认为跨街道管辖、管辖权限不明确或就管辖区域发生争议的,可以报请区政府指定相邻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三)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拟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由区级执法部门管辖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先行与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沟通协商,由原下放职权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先行通过业务指导或执法协助的方式予以解决,无法解决或协商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管辖。第七条街道办事处拟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由其他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应当先以自行协商解决为主要方式,最先发现问题的街道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相关街道办事处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协商结果办理;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最先发现问题的街道办事处报请区政府指定管辖。自行协商情况应当进行详细记录,协商结果应当制作会议纪要或者决定存入执法案卷中。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管辖的,需要向区司法局提交以下材料:(一)情况说明。包括申请的具体事项及内容,案件办理的情况以及申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等;(二)填写《东城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包括申请机关名称、申请的具体事项、申请理由及类别、与相关执法部门沟通及协商情况、申请指定管辖的建议及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行政机关盖章等;(三)主要涉案材料。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主要涉案材料原件;(四)街道办事处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区司法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申请指定管辖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提出指定管辖的建议,并将建议随同主要涉案材料原件反馈给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集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审核小组进行研究审核,所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第十条街道办事处收到区司法局的审核意见后,对于审核同意指定管辖申请的,应当及时报区政府批准,对于审核不同意指定管辖申请的,仍由原申请街道办事处管辖。第十一条区政府作出批准指定管辖的审批决定后,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所有材料移交给区政府指定管辖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批准的呈批表随案交管辖单位,移交手续按照行政执法案件移送有关规定执行。承接案件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申请部门做好案件交接手续并立即组织开展相关执法工作。第十二条区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街道办事处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区司法局负责填写《东城区行政执法案件指定管辖呈批表》报区政府批准。所涉及报批的案件材料由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拟向区政府申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凡是涉及接诉即办等有办理时效要求的,在区政府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前,均由原街道办事处先行办理相关工作。第十四条指定管辖案件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事宜,由最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部门负责办理。第十五条指定管辖所涉及的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区政府指定管辖的决定开展各项工作,相互之间不得推诿扯皮。对于故意拖延、推诿、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执法工作延误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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