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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指导意见(试行)为适应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日趋多元化的趋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不同供给主体的专长优势,不断增强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动力和公共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多样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北京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城区实际工作情况和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现就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东城区首都功能核心区战略定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崇文争先”理念,加快“文化东城”建设,进一步放开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准入,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引领文化消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二)基本原则保基本、促公平。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建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服务模式,明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内容,使群众充分享受到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积极拓展社会参与渠道,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主体,适度引入市场机制,为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形式以及公共文化设施利用留有空间,激发公共文化活力,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稳推进,重实效。立足东城区公共文化发展情况,准确把握公共文化服务需求,充分总结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和模式,以点带面,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和品质的合力。(三)工作目标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整合用好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资源,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三个转变”,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由以政府为主体向以政府为主导转变;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由单一输出向多元供给转变;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由政府所想向群众所需转变,构建与东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二、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主要内容(一)社会化运营适用范围区级、街道级、社区级公共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文化馆、街道综合文化中心、社区综合文化室以及其他新建、改建或腾退的可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空间。(二)社会化运营委托主体承担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群团组织。(三)社会化运营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并且具备提供综合性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都可以作为公共文化设施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满足社会化运营项目运行实施对承接主体提出的具体条件。(四)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模式委托主体可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具体条件和需求,对承接主体的运营模式做出要求或约定。可采取以下的运营模式:整体式运营模式:承接主体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整体运营维护,包括物业、安保、设施管理等,并且负责提供符合委托主体要求的文化活动、文化培训等服务项目;项目式运营模式:根据需要由承接主体仅承担指定的文化活动组织、文化培训等服务内容。其他模式:允许社会力量通过冠名资助、合作举办、参与承办、出资协办等方式助力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三、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提供的服务种类(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附件1)。(二)延伸类公共文化服务在满足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承接主体可利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收费形式开展文化服务,提供: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以外的个性化、特色化项目。鼓励承接主体提供提升公共文化空间环境氛围、提高文化体验度的多元服务内容,助力文化周边消费增长。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时长以外的服务时间。收费服务项目日均时间不应超过免费服务项目日均时间的1/3,特别是周末及节假日等黄金时间段要优先保证免费服务项目的时间。四、承接主体及项目的确定程序(一)承接主体确定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委托主体需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名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项目金额、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内容。(二)市场化手段运营项目的确定根据在地居民需求、公共文化设施运用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文化服务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低于市场价格,其内容及定价应呈报委托主体进行备案。收费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的投入资金、人力成本等缺口,保障其可持续运营发展,优化提升服务内容和质量。(三)服务期限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且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前提下,委托主体与承接主体可签订最长不超过三年期限的合同。一年期以上的合同履行期内,如财政资金批复情况发生变化,委托主体和承接主体可根据经费批复情况协商调整合同内容;一年期以上的合同履行期内,承接主体年度考核良好以下的,委托主体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四)承接主体的合同履行要求承接主体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服务内容。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第三方。五、资金保障和绩效管理(一)资金保障1.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经集中评审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财政资金对购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应当根据公共文化服务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来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进行调整。2.延伸类公共文化服务部分,可由承接主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自主定价,但须向社会公示,并向委托主体备案。3.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鼓励多措并举,激励和引导社会化运营承接主体多元化提供服务。(二)绩效管理建立由委托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综合评审机制,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定期考核的标准及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对社会化运营项目的绩效考评可参考《北京市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绩效评价模式建议》(附件2),由委托主体结合具体项目内容制定绩效评价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续签服务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区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化运营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在政策衔接、标准制定及过程管理上加强统筹,探索整合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方式和途径。(二)发挥示范作用做好试点,充分调动社会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在发挥示范作用、扩大影响、解决突出问题、总结创新经验上下功夫,通过激励机制,支持社会各类文化机构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强化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精心做好政策解读,为推进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四)建立退出机制建立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信用档案。在社会化运营过程中,加强对服务内容输出质量的监督,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阶段性绩效考评结果不合格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本意见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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