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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西罗园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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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2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街道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流程管理、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丰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丰台区区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丰财预20151197号)、《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5238号)、《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工商函2014)116号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第三条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管理,列入当年部门预算,不单独安排专项资金。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街道本级使用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第二章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第五条购买主体:我街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只能是街道办事处本级,二级单位(社区服务中心)不能作为主体对外购买服务。第六条承接主体:(一)社会组织: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二)社会企业: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企业应当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第七条承接主体资质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提供服务的专业能力(设施、人员、技术);(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会计资产管理);(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五)具有纳税和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一)授意性服务:以社会公众为直接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基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二)事务性管理服务: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可由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性服务,如:人才档案托管、社保经办。(三)辅助性服务:政府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如:咨询评估、法律、会计等中介服务以及后勤保障服务等。第九条下列事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一)政府单项资助行为;(二)志愿服务;(三)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政府招聘服务岗位(如:公益性岗位)。第十条下列事项不得购买:(一)不属于公共服务范围,应由社会公众自身负担的服务;(二)行使国家权力的管理行为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第三章预算编制与管理方式第十一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科室根据职能和工作需求,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列为本科室年度购买服务项目(一)属于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二)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市场中存在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并能够达到预定的服务标准和目标。第十二条政府购买服务只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不单独设专项资金,所需资金在街道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科室在列年度预算时提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将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一并列入本科室年度预算。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的编制和审批流程如下:(一)各科室根据职能和工作需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容(附件1)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表(附件2),财政科进行初审并汇总,形成街道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目前指导性目录为两年编制一次),经街道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上报区财政局审批。(二)经区财政局批复后,街道行文通知并抄送区财政局,随后将指导性目录向社会公开。(三)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的服务事项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超出范围的不能购买。如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再临时向财政局申报审批并向社会公开后进行购买。第四章购买方式和合同履约管理第十四条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采取委托等合同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第十五条购买服务项目合同中应列明服务内容、对象、服务范围、期限、数量、质量、标准、资金总额及支付方式、购买服务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项目内容和开展情况确定购买时间。购买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第十六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服务项目的主体科室应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对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留存好情况跟踪和检查记录。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保证购买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第十七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第十八条承接主体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给他人,但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第五章验收和资金支付管理第十九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实施科室应当及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单(附件3)。验收报告单应当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约定的服务项目,完成质量标准,取得的成效,以及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一般项目的验收由实施科室自行组织人员验收,重大项目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由第三方出具验收报告。以人为对象的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的资料随合同一并存档。第二十条验收合格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科室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第六章评审和绩效评价第二十一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评审按照现行的投资评审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执行《西罗园街道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综合物价、工资、税费、利润等因素,合理反映服务市场价格。第二十二条购买服务的主责科室负责监督项目的实施,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并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对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绩效要委托第三方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将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质量、满意度等作为评价重点。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的项目预算安排依据和作为下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第二十三条购买服务要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事项包括:指导性目录(发文10天内公开);购买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随预、决算公开);项目招投标信息(实施购买时在政府采购网公开)。第二十四条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科室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年检、评估等监督体系。第二十五条购买服务的实施科室要加强对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资料留存管理,尤其是要注重对购买服务取得的实效和成果,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方面的资料的收集,以备接受社会的监督、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需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财政科负责解释。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内容附件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表附件3:西罗园街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单西罗园街道办事处2018年6月28日西罗园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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