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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东高地街道办事处机关控制吸烟管理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4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危害,保障机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办事处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全员参与、科室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一)单位办公场所的室内区域;(二)对外服务窗口的室内区域;(三)机关会议室、办公室、接待室、值班室,各类机房、库房,餐厅、卫生间、走廊等公共区域;(四)办事处公用交通工具内部;(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第五条办事处可以依照《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和本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的范围。第六条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机关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东高地街道办事处的控制吸烟工作。办公室为街道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禁烟工作的奖惩考核和监督检查,以及机关禁止吸烟场所和区域的管理、维护。第七条各科科长是本科室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控制吸烟工作。(一)科室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和考核等工作;(二)在科室所属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街道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由办公室牵头,设置机关禁止吸烟检查小组,成员为58人,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禁止吸烟检查小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向本单位人员宣传控烟知识,劝戒帮助吸烟者戒烟;(二)接受现场投诉,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街道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三)维护禁止吸烟标识。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第十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街道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举报。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第一次由街道控制吸烟工作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及以上者,报街道工委,按照《北京市控烟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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