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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一、各镇街(村、居)对辖区内储存、生产、销售劣质燃煤的小企业、小作坊、小煤厂进行全面摸排,严禁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劣质燃煤等行为。二、各镇街(村、居)将本辖区范围内户中存有的劣质燃煤,更换为优质型煤。三、本区范围内相关单位要按照规定购买使用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的低硫优质煤,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购买使用优质型煤,杜绝使用劣质燃煤。四、由区综治办协同煤炭、质监、交通等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劣质燃煤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查处。五、发挥镇街(村、居)的属地作用,设立举报曝光非法销售、非法使用和运输遗撒等破坏环境行为。特此通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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