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区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北京密云区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密云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现将《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2011年8月25日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0〕2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和行政纠纷增多,且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各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合力,及时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积极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二、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范围、原则和程序(一)范围。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重点解决好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纠纷。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环境保护、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原则。1.自愿原则。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4.注重效果原则。追求“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三)程序。1.申请和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2.调查。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要运用宣传政策法规、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3.实施调解。行政机关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坚持情、理、法并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并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人性化的调解。4.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达成调解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机构印章。5.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调解机构要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督促。三、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调解行政争议。坚持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具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单位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调解优先原则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调解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要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不成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对于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及时了解群众诉求,确保发生争议纠纷时能够及时介入。要通过领导接访、干部下访、现场办公等形式,抓早、抓小、抓苗头,发现一起调处一起,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三)化解涉诉行政争议。各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构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中存在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各乡镇、地区、街道及县级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并通报县政府法制办。年底前,各乡镇、地区、街道及县级各行政职能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汇总情况;县政府法制办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报告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情况。(二)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调解工作。要根据行业特点和要求制定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的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行政调解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三)建立行政调解考评机制。各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要制定矛盾化解具体目标,对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争议,及时跟踪调解进展,全面评估调解效果。对重大行政争议,有关乡镇、地区、街道和部门要重点研究解决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对不积极主动配合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四)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各行政机关要积极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在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矛盾多发领域,要建立由有关行政部门主导的专业的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要主动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建立调解情况通报交流制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纠纷。各行政机关对于调解不成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在诉前已经做过行政调解工作的,应当将行政调解的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建立行政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和宣传长效机制。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在分清渠道,分级负担的前提下,将宣传、培训、聘用专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补贴等调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行政调解经费拨付制度。各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政调解解决纠纷。五、积极构建行政调解工作体系(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调解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政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治、组织、管理优势,认真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纠纷和行政管理相关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县政府法制办,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二)建立由主管县长领导,县法制办主任召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担。(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一把手负总责,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落实。要建立行政调解室,成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做好基层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争议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四)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要由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调解人员,并加强培训和管理。特别是涉及矛盾纠纷较多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行政调解工作。要落实工作经费、调解场所和设施,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北京密云区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
  • 其他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