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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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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规范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燕山板栗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燕山板栗是指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保护地域内生产的具有燕山板栗特征、品质符合燕山板栗产品标准的板栗,以及以燕山板栗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板栗及栗仁。第三条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为石城镇、冯家峪镇、不老屯镇、北庄镇、太师屯镇、高岭镇、大城子镇、巨各庄镇、穆家峪镇、溪翁庄镇十个镇的所辖区域。第四条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品种为燕红、燕昌、燕丰、燕山短枝、燕魁。第五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生产、加工、销售燕山板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政府成立“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农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林业局、北京栗联板栗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各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协调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委,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召开保护管理委员会会议;(二)制定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计划;(三)通报有关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四)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第七条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板栗标志保护办)和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板栗标志使用办)。板栗标志保护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职责是:(一)受理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二)负责专用标志的印制、发放、使用的监督;(三)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及生产数量实施监控;(四)依法受理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诉和举报;(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行使的职能。板栗标志使用办设在北京栗联板栗种植专业合作社,具体职责是:(一)协助板栗标志保护办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二)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北京市燕山板栗地方标准和相关标准;(三)对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四)负责对燕山板栗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自查,协助质监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五)负责对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统计、报表的日常管理;(六)协助板栗标志保护办做好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投诉。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负责本镇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一)协助板栗标志使用办组织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二)协助板栗标志使用办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北京市燕山板栗地方标准和相关标准;(三)对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管理。第三章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及规定的内容组成。非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的板栗不得称为燕山板栗。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生产的板栗,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专用标志。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第十条使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板栗标志使用办提出申请,填写《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二)产品产自保护地域范围的证明;(三)燕山板栗生产者简介,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或协会证明或经济合作组织证明、代码证书;(四)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第十一条板栗标志使用办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初审后报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复审,经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板栗标志保护办上报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板栗标志保护办发给《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并登记注册。第十二条持有《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可在其生产的燕山板栗产品包装、标识、广告、说明书上使用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扩大范围使用,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转借、出租、出售。第十三条《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由板栗标志保护办统一制作、颁发,粘贴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板栗标志保护办定量发放。第十四条使用者使用的包装、标识,须在年初时将计划说明、使用数量及情况报板栗标志保护办备案。第四章保护和监督第十五条燕山板栗种植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生产者应按标准种植栽培,建立生产、销售台帐及农事记录。第十六条燕山板栗生产者应严格执行燕山板栗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要求。第十七条板栗标志保护办对使用产品专用标志的燕山板栗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产品不符合燕山板栗地理标志产品标准规定或产品质量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停止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撤销其注册登记。第十八条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应当使用标志。不按规定使用标志的或者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板栗标志保护办按规定上报市、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第十九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接受酬金、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机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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