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9日 政策文号:密政发〔2008〕35号 有效性:有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和《密云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密云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赢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二)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七)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行政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入。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十一)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条县级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指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第四条密云县财政局是负责密云县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收缴程序,监督和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县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县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的县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均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六条县级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1)到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集中汇缴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格式见附件2),向缴款人收款后,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将应缴款项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信息实时传送财政部门。第七条县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县级财政专户。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县财政局确定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县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县级财政专户和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第二章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十条县级财政专户是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账户。主要用于收缴县级非税收入、与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拨付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该账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支出活动。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原则上应直接缴入县级财政专户,但因执收单位分布广、级次多、异地结算等情况,直接缴款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局为其所属单位开设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该账户用于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以及与县级财政专户清算,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开设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由单位按规定格式(格式见附件3)填写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汇总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报县财政局。财政局批准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配置账号,代理银行按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5)将拟开账户的开户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通过主管部门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银行办理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第三章收入收缴第一节一般程序第十三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第十四条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县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监督管理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可实行集中汇缴。第十五条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县级财政专户或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县级财政专户,当日终了,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余额为零。第十六条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代理银行盖章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登记收入台账。主管部门凭县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登记收入台账。第十七条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按照与县财政局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分主管部门、分执收单位、分预算科目和收入项目向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件6)。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每旬、月后2日内报送。第十八条县级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信息,并与执收单位对账。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第十九条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规定时间从财政局服务器下载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基础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面信息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金额、编号等信息),更新数据。第二十条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县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电子数据格式,将上个工作日县级财政专户的收款信息传送至财政局服务器。第二节直接缴库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对于设有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其中,缴款人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到开户行办理缴款;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就近到县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县级财政专户和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代理银行或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受理凭证)缴款人开户行办理缴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作为银行已受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依据;第五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六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四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执收单位应定期根据第六联存根对第一联回单返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回单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催缴。第二十三条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第三节集中汇缴第二十四条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用现金方式缴款。执收单位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二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业务。第二十五条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连同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非税收入每日收入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汇缴。代理银行营业终了后所收款项,按次日收入处理。第二十六条《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记账凭证),由代理银行审核后退执收单位,作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附属凭证登记收入台账;第二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三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应将所收款项与执收单位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缴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退执收单位。所收款项与执收单位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缴款。第二十八条凡条件具备,能够直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直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办理相关业务,并按日将所收款项与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并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第四节收入退付第二十九条非税收入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后,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退付:(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第三十条非税收入退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县级财政专户办理,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不得办理退付。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退付,由执收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后,由国库单一账户或县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收入退付。非税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第五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是本县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发放、使用、核销等监督管理工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票据管理体系。非税收入来源中按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十三条我县非税收入收缴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加盖北京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县财政局领用,并实行《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制度。《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由县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或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单位编码、票据号码进行核对后,按执收单位登记、核销。第三十四条执收单位应当建立非税收入票据领取使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县财政局报告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非税收入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完整,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转借。非税收入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县财政局。第三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管期限。第三十六条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各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县财政局核准后销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县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二)负责开设、管理县级财政专户和为执收单位开设的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情况通知代理银行。(四)对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县级财政专户。第三十八条代理银行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县财政局签定的协议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二)代理银行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的管理,确保所属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收取缴款。(三)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及营业网点,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做好收款的同时,按规定实时将所收款项划转到县级财政专户或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行,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行应按规定,于收款当日将所收资金划缴县级财政专户,不得滞留非税收入。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第四十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三)收款人必须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县级财政专户或县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第四十一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中有关非税收入收缴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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